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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伪造合同骗取百万购房款投资款 获刑11年半

2016-07-15 11:21:12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云彩

2010年,于某在骗取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后,私自将他人小产权房变卖,并将购房款35万元占为己有。后又以村镇改造规划和村里规划建设楼房,预收房款为由骗取他人购房款72万元。2012年,于某再次伪造《土地承包合同》,骗取他人投资款25万元,后落网。即墨市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一审宣判后,于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先骗购房款再骗投资款被告人一审领刑11年半

据了解,2010年5月31日,于某作为中间人,将于某某的小产权房介绍给贾某购买。一年后,于某以为贾某办理该处房屋的房产证为由,向贾某索要身份证复印件,并要求贾某在复印件上备注“一切事宜委托于某办理”。贾某按照于某的要求将上述材料准备好后寄送给于某。2011年12月6日,于某持该身份证复印件,向解某谎称贾某委托自己将该房出售。在取得解某的信任后,于某与解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私自将该处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解某并将购房款占为己有。

2010年9至10月,于某以即墨市鳌山卫镇政府对该镇某村进行改造规划和村里规划建设楼房为由,以预收房款的方式先后骗取王某的购房款共计72万元。

2012年2月15日,为偿还借款,于某伪造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甲方为即墨市鳌山卫镇某村,乙方为于某,内容为于某承包该村的11.7亩土地,承包期为30年。于某使用该份伪造的合同,向解某提议由二人共同承包该11.7亩土地建造养殖场,在取得解某的信任后,其与解某签订《土地承包合伙协议》,并于当天骗取了解某的投资款25万元。后于某将其中的22万余元通过银行汇入其债权人韩某账户,余款挥霍一空。

2014年6月1日,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于某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一笔诈骗的犯罪事实。后即墨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于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订立、履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被告人不服一审提起上诉市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于某不服,并提起上诉。于某认为原判认定其诈骗王某购房款72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于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于某犯合同诈骗罪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云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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