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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二楼办公经营单位允许在一层设置小型侧招

2017-11-19 10:15:02
责任编辑:芃芃

原标题:二楼办公经营单位允许在一层(底层)设置小型侧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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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建设美丽青岛”三年行动方案和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的有关要求,近日,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中山路中队全面启动辖区门头牌匾整治工作,对辖区内广西路、中山路、大沽路等40条道路的门头牌匾、LED电子屏、灯箱、窗花等广告牌匾进行了初步整治,共清理各类广告牌匾3000余处,面积5000余平方米。下一步,将结合建筑立面粉刷等,逐路进行户外牌匾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防止回潮,全面提升商业街区的门头牌匾设置档次,提升城市品质。

据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按照“美丽青岛行动”广告牌匾品质提升专项方案要求,对违反招牌设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的各类门头牌匾将进行拆除。包括:违反“一店一招”多设的招牌;设置在建(构)筑物顶部的招牌标识、楼宇冠名;在经营或办公地所在的建筑物或者建筑用地范围设置的招牌;变向发布广告的招牌;刀匾式招牌以及严重破损影响环境的招牌;除商业步行街外设置的刀匾式招牌。据了解,目前,各区市执法部门已全面开展门店铺面整治。对经营性店铺门面范围内设置的各类广告、乱贴乱画的窗花门贴、随意张贴的海报标语进行全面清理。包括:拆除立面广告;拆除各类灯箱、标牌、LED (除公益性、服务性外)、发光字等广告;拆除各类电子显示屏;清理窗花门贴;清理门前临时摆放的各类广告牌。下一步,将按照“政府主导、商户配合”和“一街一标准、一店一特色”的原则,对门头牌匾进行改造,提升设置档次。包括:统一规划门头牌匾设置位置,逐路改造设置整齐划一的门头牌匾,达到“远看一条线、近观一个面”的标准;规范招牌内容,严禁出现商品营销、经营范围、通讯地址等内容,文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字体大小适中,与周边环境协调;优化招牌设置工艺和材料,城市主干道两侧、繁华商业区严禁采用灯箱布材料的招牌,鼓励改造时采用亚克力吸塑面版、铝塑板面版材料设置招牌底板,采用亚克力吸塑字、立体发光字、水晶字、烤漆字或其他硬质字设置招牌内容。

记者在走访商家时,有商家提出疑问,“二楼网点经营,楼下只有一个合用的出入口,怎样规范门头牌匾?”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按照规定:门头牌匾统一设置于一楼门楣上;二楼办公经营单位,允许在一层(底层)其出入口两侧的适当位置设置一块小型侧招,或在一层(底层)适当位置多家单位统一设计、集中设置,原则上需紧贴所在办公经营位置外墙;除独立权属的单体建筑外,禁止在三楼以上设置招牌。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洪智 通讯员 任文选 周欣

[编辑:芃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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