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信网手机版移动继续看新闻

买婚房买到"凶宅" 买受人可以主张撤销买卖合同吗?

2017-11-23 16:11:54
来源:齐鲁晚报
责任编辑:乒乓

原标题:买婚房买到"凶宅"!买受人可以主张撤销买卖合同吗?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孙某为购买婚房,在某公司代理下,与甄女士就房屋买卖事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孙某以628万元的总价购买甄女士名下的1905号房屋。孙某于同年6月9日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随后甄女士交付了房屋,并协助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孙某从邻居处得知甄女士的爱人在2005年11月某日凌晨自1905号房屋跳楼自杀,在与甄女士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定撤销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要求甄女士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相应损失。那么甄女士应不应该返还房款和利息并赔偿孙某相应损失呢?

法院判决

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之间就1905号房屋买卖事宜所签署的相关合同是否符合撤销要件。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本案中,首先,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披露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1905号房屋在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协议之前,确发生过坠楼死亡的事实,人虽未在1905号房屋内死亡,但鉴于其系自1905号房屋中坠楼死亡,该非正常死亡事件与1905号房屋仍存在较大的关联性。因1905号房屋属于传统习俗认知的“凶宅”范畴。虽然”凶宅”概念并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该情形却会对居住人的心理产生重大影响,此应属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对该事实,作为房屋出售人,其过程中负有向房屋买受人如实予以告知的义务。甄女士有关其对此不负有告知义务的答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其次,甄女士虽抗辩孙某及其父母均在1905号房屋所在同一小区内生活,其应当知晓1905号房屋发生过高坠死亡事件的意见,但鉴于孙某及其父母所住707号房屋与1905号房屋在地理位置上并非属于同一楼宇,在没有其他充分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仅因存有居住在司一小区的事实,亦不足以证明孙某对1905号房屋发生过高坠死亡事件应为明知状态;第三,即便本案中有关《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告知书》上的签字非甄某本人所签,但此仅能证明该告知书上有关1905号房屋是否为“凶宅"的承诺非甄某本人所为,仍不足以证明甄某已尽到了相应告知义务。

综上,在孙某没有明确意愿表明其愿意购买"凶宅”的情形下,甄某未将上述重大事实如实告知孙某,导致其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与甄某签订了有关买卖合同,甄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欺诈。因此,本案所涉合同,符合法定撤销要件,依法应予以撤销。

记者提示

一,建议买房人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购房目的(家庭自住、学区房、婚房等),约定卖方应当保证房屋不存在非质量瑕疵,并且在合同中写明卖方违反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买房人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仔细调查房产的相关情况,不仅是要查清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有无共有人、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等问题,还可以到物业公司、居委会、邻居处了解该房屋和所在社区是否发生过意外死亡事件等相关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再签订买卖合同。

见习记者 孙慧丽

本文内容由壹点号作者发布,不代表齐鲁壹点立场。

[编辑:乒乓]
精彩美图 更多 >>

青岛话题 更多 >>

深度报道 更多 >>

大家爱看

信网手机版

信网小程序

青岛网上辟谣平台

信法网

Copyright © 2017 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4028146号 新闻备案:鲁新网201653205鲁公网安备:37020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