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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未获授权播放《军师联盟》被告上法庭

2018-04-26 07:34:51
来源:青岛早报
责任编辑:亚麦

原标题:2017年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发布

“崂小矿泉水”长得像“崂山矿泉水”被判侵权;散装白酒灌装成五粮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在4月26日第18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昨日,青岛知识产权法庭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并发布了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及2017年知识产权审判十个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法庭横跨6地受案

2017年我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670件,审结1536件,其中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受理1323件,审结1211件。审理了一批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有保护“崂山矿泉水”“一得阁”“云南白药”等民族品牌的案件,有平等保护 “斯凯霍普”“怪物能量”等国外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案件类型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领域。1起案件入选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个典型案件,5起案件入选山东省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2017年9月,青岛知识产权法庭成立,跨区域审理潍坊、烟台、威海、日照、东营地区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

聘请技术专家辅助案件审理

去年12月,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在高新区设立第三个巡回审判庭,与之前设立的即墨蓝谷、中德生态园巡回审判庭共同形成了巡回审判在青岛市高科技园区的合理布局,通过公开开庭、走访座谈等为园区企业提供司法服务。去年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崂山、即墨两区法院新获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目前我市共有市南区、黄岛区、崂山区、即墨区四家基层法院拥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数量位居全省第一。积极构建技术事实多元查明机制,从机械、化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技术领域聘任10名兼职技术调查官,30名技术咨询专家,承担技术调查、技术咨询职责,辅助法官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探索建立跨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与烟台、威海等跨区域管辖地区法院在送达保全、巡回审判、司法服务等方面加强协作,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诉讼。

案例1 商标“搭便车”被判侵权

原告生产的崂山矿泉水先后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品牌已有上百年历史。原告蓝色崂山矿泉水外包装设计独特,瓶身外形、瓶盖颜色、瓶贴上由白色至蓝色渐变的色彩以及瓶贴上图案的各个构成要素及其排列,经原告长期使用,明显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蓝矿”已成为知名商品。

被告生产的“崂小巨峰雪山泉饮用水”包装瓶、瓶贴、整体设计均与原告产品极为相似,尤其是“崂小”的“小”字两点连笔,极易误认为是“山”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故意攀附、搭便车意图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

案例2 未授权播放热剧被判诉前禁令

申请人合一公司是电视剧 《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的权利人,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等未经授权,通过其联合运营的“沃视频”平台向公众提供该电视剧,合一公司在诉前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通过“沃视频”平台向公众提供播放服务。近年来,热播剧成为一些视频平台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的“重灾区”,由于网络侵权行为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大、损害后果难以弥补等特点,法院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依法发布了多起诉前禁令。

案例3 “麦诺小子”转让引纠纷

2014年,原告与被告签订《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转让被告所有的青岛麦诺小子餐饮有限公司的两家麦诺小子餐厅及两个商标权等,整体出让价格为300万元左右。原告向被告支付转让费303万后,被告一直未配合原告履行商标转让手续,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判决涉案商标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转让手续。

案例4 俩“力诺”太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是第1681982号“力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在产品上突出使用“諾”标识,并将原告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产品虽在显著位置上标注有“諾”字样,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可以区别,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原告的企业字号“力诺”在山东省内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告将“力诺瑞特”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易与原告的企业名称“力诺”相混淆,故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5 “超微粉碎机”专利侵权赔偿15万

原告是“超微粉碎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同类机器的相关技术特征与其专利技术特征相同,侵犯其专利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专利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5万元。

案例6 擅自使用设计专利赔偿75万元

SKIPHOP是美国著名的婴幼用品品牌,旗下的动物园系列儿童书包曾获美国 “鲍德里奇国家质量奖”,成为婴幼儿用品行业备受赞誉的全球品牌。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并在天猫平台大量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儿童书包,因此起诉被告,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其使用案外人外观设计专利,该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进入公有领域,被告有权自由使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儿童书包领域与国际知名品牌长期合作,明知原告商标知名度,但仍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具有明显的恶意,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万元。

案例7 未经允许使用相似美术形象被判侵权

原告将“腹安宝”“泻儿舒”美术作品登记后,许可案外人北京梵瑞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北京梵瑞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被告生产“腹安宝”和“泻儿舒”无糖配方粉产品。合同履行完毕后,被告未经许可在自己的产品包装上使用与“腹安宝”和“泻儿舒”美术作品极为相似的外包装,原告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万元。

法院审查双方的证据后认定原告为著作权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案例8 无证据证明遭损失法院判驳回

2012年,被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作为申请人,依据名称为“具有特殊端孔的集装箱角件”的发明专利,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对原告发布诉前禁令并进行证据保全,法院依申请采取了保全措施。后在实体审理中被告败诉。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在该案中滥用诉权,提出的诉前禁令和证据保全错误,给原告造成损失,要求赔偿被告22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诉前禁令及证据保全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应满足相关法定条件。本案中,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执行了禁令并遭受了损失,因此认为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9 “装订机”不服行政处理决定案

第三人王某是“全自动快装箱锁扣装订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向被告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原告青岛美嘉隆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请求责令原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第三人专利权保护范围,要求原告停止侵权行为。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被告行政处理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驳回原告诉请。

案例10 散酒灌装成“茅台”“五粮液”

被告人孙某系酒水代理商,在批发、零售酒水的过程中,其发现用低档次的白酒勾兑灌装“茅台”“五粮液”等高档白酒可以在短期内赚取高额利润。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孙某在自己家中雇佣工人,用“金六福”散装白酒灌装的方式加工“五粮液”酒、“茅台”酒并对外销售谋利。被公安机关查获假冒“五粮液”酒365瓶、“茅台”酒66瓶,价值共计人民币33万余元。法院认为,孙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

[来源:青岛早报 编辑:亚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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