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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湿地撑起“保护伞” 非法挖砂采石可罚20万

2018-05-06 10:47:22
责任编辑:可可

原标题:青岛湿地撑起"保护伞" 非法挖砂采石可罚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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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晓哲

守好岛城14万公顷湿地,5月4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该条例中明确了湿地如何保护和利用,并重点阐释了湿地的修复工作,对破坏湿地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罚。本市对湿地实行目录管理、分级保护,其中湿地保护小区的概念首次以法律形式进行明确,并将在本市实质性推进。

条例为本市湿地上保险

条例规定,湿地保护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统筹规划、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而该条例解决的燃眉之急就是如何保护好、用好我们手中的湿地资源。据了解,青岛地处山东半岛南部沿海,湿地资源相对丰富。根据第二次全市湿地资源调查数据显示,青岛市现有湿地总面积14万公顷,符合国际湿地规定的湿地类型有4类15型。青岛湿地具有丰富的陆生、淡水、海水生物资源,特殊的水文、土壤和气候提供了复杂且完备的动植物群落,动植物资源丰富。其中,胶州湾湿地是山东半岛最大的河口海湾型湿地,具有丰富的湿地资源和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2008年,国家林业局将大沽河河口和胶州湾湿地列入中国重要湿地名录。

青岛此前对于湿地保护也不遗余力,2004年,青岛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全市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先后申报建设了大公岛岛屿生态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大泽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和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少海国家湿地公园和唐岛湾国家湿地公园,一大批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也在规划建设中,初步形成了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为主的湿地保护网络体系。按照规定,市、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实行目录管理分级保护

该条例凸显出本市湿地保护的一个突出特点,即为目录管理、分级保护。条例规定,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定期普查,建立健全湿地资源档案。湿地资源普查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保护目标、保护范围、保护重点、保障措施、利用方式等内容,并按照国家、省湿地面积总量管控要求,确定市、区(市)湿地管控面积。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和管理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按照该条例规定,本市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湿地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湿地名录应当载明各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范围及界限、管护责任单位。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名录确定的界限组织设立湿地保护标志。

生态特征典型、自然景观独特、历史和人文价值显著,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申报设立湿地公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湿地公园规划进行。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根据湿地保护的实际需要,可以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内,除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监测、科研、培育和修复等必要活动外,不得进行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生态区位较为重要或者生态功能较为明显的湿地,可以申报设立湿地保护小区。设立湿地保护小区的,由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方案,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该条例针对湿地修复专设一章进行阐释。条例规定,对因非法占用、破坏而受损的湿地,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责任主体自行修复或者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市、区(市)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湿地确权登记工作。

拾鸟蛋、擅自放生都将受罚

条例规定了十大类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此外,还禁止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确需占用国家、省级重要湿地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还有七大类行为需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包括开(围)垦、填埋湿地或者擅自占用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临时使用湿地期限届满后未按照湿地恢复方案恢复湿地的,处恢复湿地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挖砂、采石、取土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水源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烧荒、擅自放牧,捡拾、破坏卵、蛋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引进外来物种、擅自放生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破坏、损毁、擅自移动湿地保护、监测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相应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有望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半岛都市报 编辑: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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