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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第二天就受伤 青岛人社局、法院均认定为工伤

2020-06-24 10:43:10
责任编辑:芃芃

原标题:上班第二天就受伤 算不算工伤?青岛市人社局这样认定

半岛记者 肖玲玲

上班第二天就受伤,算不算工伤?近日,市人社局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做出提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影响其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并且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并不取决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

事件简介:

劳动者付某于2018年12月10日,经人介绍认识了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责日常工作的丁某,并去丁某处工作。哪知第二天下午,付某在用钻机给钢板打眼时左臂不慎绞入钻机,造成左臂受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付某为工伤。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维持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起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付某与原告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与第三人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2月10日,付某经介绍到该公司工作,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经理丁某未明确表示反对意见。而且双方当天已经就工资标准和工作内容进行了磋商明确,付某当日亦在原告厂里从事了原告安排的相关工作。2018年12月11日,付某依照原告的要求投入工作,可以认定原告和第三人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事故发生当天,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付某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要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精诚钢结构公司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中院审理认为:付某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半岛都市报 编辑:芃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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