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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店也能无理由退货了 青岛利群、国美首批响应

2020-07-07 09:54:35
来源:青岛日报
责任编辑:芃芃

原标题:实体店也能无理由退货了 青岛这些门店在列

线下实体店也能无理由退货了!6日,记者从青岛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根据山东省政府《关于加快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释放后疫情时期居民消费潜力,促进高品质消费,青岛市消保委积极推动“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联合烟台、威海、潍坊消保委(消协),鼓励辖区线下实体店自主承诺无理由退货,提升企业品牌效应,优化居民消费体验,增强居民消费信心,持续改善消费环境,为胶东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再添新动力。

指引“20条”,实体店也能无理由退货

根据最新发布的《青岛市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消费者因生活需要在线下实体店购买商品后,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按照经营者承诺的退货时限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确定本店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退货流程、退货方式、退货条件(保持完好或不影响二次销售)、退货时限(不少于七日,含七日)、退款时限等。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在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凭购物小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向经营者提出退货。如票证遗失的,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确认。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经营者另有承诺的除外。

消费者退货时应将商品本身、配件、赠品、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外包装等随同商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赠品不能一并退回,消费者按照赠品实际价格向经营者支付价款。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享受了折扣、返现等优惠服务的,退还的金额为扣除折扣、返现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首批实行,四地市66家门店公开承诺

市市场监管局介绍,在前期动员倡议、调查征询、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目前,以青岛利群集团和国美青岛大区在内的青岛、烟台、威海、潍坊四地市66家门店成为首批实行“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的单位。

商家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确定本店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退货流程、退货方式、退货条件(保持完好或不影响二次销售)、退货时限(不少于七日,含七日)、退款时限等,逐步形成以大型零售商场为牵引,带动各地实体店经营者“积极承诺、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青岛市消保委将继续联合烟台、威海、潍坊、日照消保委(消协)组织,加强胶东经济圈一体化消协组织在投诉处理、消费教育、消费警示等方面的交流合作,集中力量推动“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宣传活动,建立“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企业名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后期还将对参加承诺的实体店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加强跟踪服务和监督落实,加大消费体察、随机抽查、监督暗访、日常巡查力度,督促企业兑现承诺,落实落地。

附:青岛市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广泛推行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进一步提升经营者诚信经营水平,不断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无理由退货,是指消费者因生活需要在线下实体店购买商品后,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按照经营者承诺的退货时限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对“三包”产品的退货有专门规定的,依法律、法规的专门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开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线下实体店。

第四条 坚持“企业自愿承诺,承诺即受约束”的原则,推行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五条 申报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的单位,鼓励加入市消保委“消费维权直通车”企业,接受市消保委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以及有关消费纠纷处理的指导。

第六条 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确定本店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退货流程、退货方式、退货条件(保持完好或不影响二次销售)、退货时限(不少于七日,含七日)、退款时限等。

第七条 鼓励经营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八条 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应将承诺具体内容、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品种、范围、流程和相关说明,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明示。

第九条 鼓励经营者在提供给消费者的购物凭证上载明无理由退货相关重要信息。

第十条 鼓励经营者建立无理由退货保证金制度,建立无理由退货台账。

第十一条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在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凭购物小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向经营者提出退货。如票证遗失的,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确认。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经营者另有承诺的除外。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外观,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赠品、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外包装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第十三条 消费者退货时应将商品本身、配件、赠品、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外包装等随同商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赠品不能一并退回,消费者按照赠品实际价格向经营者支付价款。

第十四条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享受了折扣、返现等优惠服务的,退还的金额为扣除折扣、返现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

第十五条 无理由退货经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确认,双方协商确定返款方式,如协商不成,经营者按消费者原支付方式返还商品价款。经营者应当在承诺时限内退款。

第十六条 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经营者接受退回的商品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而再次销售的,应通过显著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第十八条 在消费体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消费投诉等动态监督过程中,对因不履行承诺或停止营业的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予以撤销并公布。

第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记者 王媛)

[来源:青岛日报 编辑:芃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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