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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昌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罚

原标题:“票货分离”瞒天过海 资金溯源真相大白——青岛中昌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终被罚

“法定代表人、投资方信息都变更了,之前的业务我们不了解”“你们要的账簿资料和相关证据我们提供不出来” ……面对当事人回避检查的消极态度,案件查处该如何推进?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企业青岛中昌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5份,发票金额价税合计7583.03万元。对其违法行为,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发票异常,但却“正常经营”,案件疑点重重

前期,第二稽查局接到下游税务机关的线索,称青岛中昌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给浙江湖州某公司的6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第二稽查局立即安排检查组进行落实,对该企业涉税情况进行了立案检查。

检查组通过案头分析发现,该企业为成品油经销企业,销项发票和进项发票涉及大量的石油化工和贸易企业,表面看来一切正常。那么看似是“正常经营”的成品油经销企业,问题会出在哪里?

为进一步弄清真相,检查组随即调阅了企业资料、展开询问调查。检查初期,该企业完美提供了一系列交易文件,比如购销合同、交接单等业务资料齐全,取得的上游进项发票和开具的下游销项发票货物品名完全一致……

资料完备并不意味着就合法合规。检查人员并未将目光仅仅局限在资料是否齐全、前后逻辑是否对应上,而是对现有材料进行深入挖掘分析,多番努力后果然发现了该企业露出的“马脚”:该公司提供的销售给下游的《商品检验报告》是虚假的,该批货物实际的检测委托方为东明某石化公司,而非下游浙江湖州某公司!那么,检测报告为何“挂羊头,卖狗肉”?检查组大胆推测,这笔表面上看起来“完美”的业务极有可能是虚假的!

业务虚构,货物资金虚假,真相浮出水面

有了虚假报告这一突破口,检查人员随即“以点带面、重点突破”,迅速对货物流、资金流进行全流程调查取证,逐渐还原企业业务真实情况。

在得知货物通过管道运输的事实后,检查组按照货物具体流向,查明东明某石化公司为该批货物的实际接收方。再从东明某石化公司入手,协查该批油品管道运输单位,最终确定了油品的完整走向。种种证据表明,浙江湖州某公司未掌握实际货权。

虚构货物流的事实查清了,那么,企业虚假资金回流证据,又该如何追踪?

检查人员进一步对相关企业的交易流水开展分析发现,从浙江湖州某公司向该企业每笔转账资金均在500万元左右,3天时间内进行12次的资金轮回,完成了6家企业多个银行账户闭环资金回流,交易资金异常。

在检查人员的深查细剖下,青岛中昌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为虚假业务事项终于被查清。该单位不满足于正常经营取得的收益,凭借从事成品油经销业务掌握的大量上下游企业信息及资源,铤而走险,虚构资金流、货物流对外虚开非消费税应税产品“原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虚假业务隐藏在真实业务中逃避检查。而浙江湖州某公司收到上述虚开发票作为进项,继而对外开具消费税应税商品“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完成“变票虚开”,以达到偷逃消费税的目的。

认清法理 ,承认变票虚开,主动接受处罚

检查人员向企业展示掌握的部分证据后,企业人员辩称“之前业务非该单位现有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及操作,具体业务不清楚”,处理处罚结果不能由现在经营企业承担,对案件定性及罚款数额存在异议。面对这样的情况,检查人员、审理人员通过“说理式执法”,将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的相关规定以及定性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资料耐心向企业讲解,企业态度逐步转变,承认自身违法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单位违法行为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处罚决定,并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来源:“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 编辑:赵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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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4/18 15:30
· 来源 ·
“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
· 责编 ·
赵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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