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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扩大医疗期适用范围 累计病休最长24个月

2016-01-05 07:09:20
来源:青岛早报
责任编辑:亚麦

我市医疗期管理政策将扩大适用范围,最长累计病休时间为24个月。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发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了医疗期的适用范围、计算方式和工资待遇情况。新规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所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扩大医疗期适用范围

记者采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了解到,我国1994年颁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医疗期期限、计算方法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文件出台时间较久,适用范围较窄,用人单位在执行医疗期实践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医疗期内达到新标准可否累加,医疗期满劳动关系如何处理等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和规范。

据了解,新规扩大了医疗期适用范围。原医疗期规定仅适用于企业职工。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用人单位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除企业外,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组织等,其劳动者也应当享有医疗期的相关权利。为此,《规定》对用人单位范围进行了适度扩大,除企业外,其他劳动关系主体,如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也纳入适用范围。

累计病休最长24个月

根据新规,我市明确了医疗期期限及累计计算办法:医疗期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其中,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新规还规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约定医疗期长于规定医疗期的,从其约定。

同时,《规定》对医疗期的累计计算方法作出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以24个月的医疗期为例,劳动者从病休第一天算起,在30个月内病休时间达到24个月,则被视为医疗期满。医疗期的计算从劳动者停工治疗第一天起累计,期间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确定劳动者医疗期期限、累计病休时间的工作年限,以其停工治疗前一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准。

医疗期内工资降档发放

我市还对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作出规定,为保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期间的正常生活,新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 过6个 月的,发给本人工 资 60%的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上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记者 陈珂

期满不服从安置可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后,劳动关系如何处理?新规梳理了医疗期满用人单位处理劳动关系的各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因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二种情形,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劳动者支付疾病救济费。

第三种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记者 陈珂

[编辑:亚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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