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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20所名校与青岛签约 优质资源驶向快车道

2016-08-12 08:55:25
来源:青岛财经网
责任编辑:可可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科学院青岛科教园、同济大学青岛高等研究院、山东中医药大学青岛中医药科学院……今年以来,国内外20所名校相继与青岛市正式签约,青岛高等教育的发展视野与版图愈显开阔。为进一步提升青岛市高等教育水平、推动创新驱动战略实施,近日由市教育局(市委高校工委)会同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联合制定了《青岛市教育局加快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为集聚科技资源、教育资源和人才资源,为建设国家东部沿海重要创新中心搭建人才智库。

成立资源引进联席会议

今年2月,青岛市出台了关于加快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意见,青岛将加快筑“巢”引“凤”步伐,广纳人才、培育英才,力求把青岛打造成人才高地。在新政策引领下,原本“十三五”期间引进不少于30所高等教育机构,仅今年前7个月就完成了三分之二。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与青岛市政府同一天签约合作……随着高层次创新人才项目不断集聚,青岛引进高等教育资源的步伐夯实前行。在本月最新出台的《实施办法》中,就具体指出了成立青岛市高等教育资源引进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引进、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到2020年,在青高等教育机构(含军事院校)总数由目前的25所增加至50所以上。”记者从《实施办法》中获悉,推动优质高等教育与资源相连,外延远远大于高校的范畴。不单单是引进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来青办学,《实施办法》中的高等教育资源,还包括国内外高校举办的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合作、技术转化、就业创业等方面工作的机构,包括校区、分校、研究院、研究生院、二级学院、国际化人才基地、技术转移中心、创业实习基地等机构,重点引进以研究生层次培养为主体的办学机构。

聚焦“高精尖”行业人才

《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对入驻青岛的高等教育机构给予资金、用地、税收等倾斜,力度之大可谓空前。引进的高等教育机构应为国内外知名高校,境内大学原则上应为国家“985”“211”工程大学或国内学科(专业)排名前5名的高校,境外大学原则上应为世界一流大学或拥有一流学科。独立法人性质的高等教育机构分为办学机构和研发机构两种。办学机构应为大学、独立学院、高职高专院校、中外合作大学等。研发机构应同时具备研究生培养、科学研究、技术转移、国际合作等职能。非独立法人性质的高等教育机构指大学的二级学院、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等。教学和科研人员应在30人以上,其中高级以上职称不低于20%。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引进的高等教育机构以围绕海洋开发、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船舶海工、航空经济等专业学科为发展重点,可谓全方位覆盖了“高精尖”行业领域。探索混合制等所有制形式

珍贵的高等教育资源,既是一个城市的名片,也是一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助推器,更需要运行模式的多元化。《实施办法》中,就明确提出了“鼓励引进的高等教育机构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探索公办、民办、国有民办、混合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采取合作办学、垫资办学、租赁办学、独立办学等多种办学方式。引进的高等教育机构,与青岛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并可根据协议约定,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经其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并经市、区(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在青岛进行事业法人登记。如需设立事业机构,根据共建协议,按机构编制规定和程序办理。

此外,高等教育资源作为集聚充沛的人才和科技资源的关键所在,鼓励引进高等教育机构与高水平外国教育机构在青岛开展合作办学。同时,引进的高等教育机构可以依法举办独立法人的中外合作大学或非独立法人的二级学院、研究院等。

在支持政策方面,记者从《实施办法》中获悉,市财政安排资金支持引进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机构,保障人才团队、设备购置、项目研发及其他教学和科研条件建设。建立财政资金引导机制,探索多元化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支持高等教育机构引进建设。引进对青岛市科技进步、产业发展、社会建设等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高等教育机构的,可实行“一事一议”,予以特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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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给予不低于500万元的启动补助资金

如何用好稀有人才、引进急需人才、留住关键人才、培养未来人才?新出台的《实施办法》倾力给予了保驾护航的资金支持,如市财政对引进并正式运行的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机构,第一年给予不低于500万元的启动补助资金,以后年度根据绩效情况每年补助不低于200万元,连续补助5年。对引进并正式运行的独立法人性质的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机构,第一年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补助资金,以后年度根据绩效情况每年补助不低于400万元,连续补助5年。《实施办法》还指出,资金补助的最低标准部分,由市财政承担。超出最低补助标准以外的补助资金,由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区(市)承担,区(市)补助额度由各区市确定。

[编辑: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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