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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抱怨食堂伙食被离职 社交平台吐槽埋地雷

2016-08-12 14:08:10
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可可

随着微博、微信等社交软件将工作与生活交织在一起,其传播的影响力不容小觑,肆意发布吐槽可能成为职场“地雷”。有人因在朋友圈吐槽前公司不好被起诉,也有员工因抱怨单位食堂伙食差而遭遇辞退,更有店员因评论客户不讲理、被后者看到要求退货。当加微信好友成为人际交往的“规定动作”,作为社交平台,朋友圈到底是私人空间还是公共空间的界限也愈发模糊。

对供职单位出言不逊被起诉

“核算部的人就是一群傻子”“全公司都是警犬”……如果在社交平台上看到有人发布这样的言论,你会作何感想?如果只是情绪宣泄,那么这样的出言不逊有可能让人摊上官司。

80后上班族小陈因与公司在工作中发生矛盾而离职。随后,心怀愤懑的小陈写了一份火药味儿十足的《辞职报告》,内容包括“公司七宗罪”“公司行政和后勤部都是吃屎的”等一些言语激烈的词句,并将这份辞职报告发到自己的QQ空间、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平台。

虽然小陈已离职,但昔日的同事和领导仍在社交平台上看到了这些并不客气的言辞。消息很快传到了“老东家”,后者致电小陈要求其立即删除相关内容。怎料,小陈不仅没有理睬,还继续发布了一些针对该公司的侮辱性语言。为此,该公司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朋友圈成员达100余人,已具备影响较大、传播速度较快的相应规模,其行为会使公司名誉受损。因此,法院判令陈某立即停止对该公司的名誉侵权行为,并在本地权威报纸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为该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但鉴于该公司不能证明其确实因为陈某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害数额,因此不要求陈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因在朋友圈对同事、单位出言不逊而引发的法律诉讼并不罕见。2014年,市民盖某在离职后,因工作期间对同事于某心怀不满,而在微信朋友圈、QQ空间里发帖,称“人至贱则无敌……”并谩骂于某。

得知此事的于某请求法院判令盖某停止名誉侵权,发布公开赔礼道歉帖3个月,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最终,法院审理认为,盖某的行为侵犯了于某的名誉权,判令其在微信朋友圈中刊登向于某的道歉函,刊登天数不得少于10天,并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朋友圈里抱怨食堂伙食被离职

如果说,之前的朋友圈诉讼涉嫌名誉侵权诽谤的话,那么,在朋友圈随意吐槽食堂的饭菜不好吃,抱怨一下工作压力大而引发被辞退,则不免让人有些叹为观止。

在一家玻璃厂上班的李先生以“违反企业文化”为由,被部门主管辞退。当在人力资源部的处理决定上签字时,李先生惊讶地发现,自己在微信朋友圈里发的几条“抱怨”信息被截图打印,放在了处理决定上。这让李先生不禁感慨,在互联网时代,也有“因言获罪”。

在一条标题为“一年工作总结”的朋友圈发布文章中,李先生写道:“说得最多的一句话是‘我错了’,说得最虚伪的一句话是‘我帮你’。”

而李先生发的另外一条朋友圈信息则是关于公司食堂的伙食。“公司的‘环保汤’清澈见底,味道纯正,细细品味总有股白开水的味道。公司上下一直贯行‘勤俭节约’风格,餐厅在这方面表现得真是淋漓尽致啊。”

据李先生回忆,当天下午自己加班到16时左右才去食堂吃午饭,“食堂的汤里连片菜叶子都见不到,就是自来水上飘着几点油星子,实在难以忍受,就随手拍照发到了朋友圈。”

李先生猜想,或许正是此条朋友圈信息,引起了公司领导的“注意”,朋友圈里发的一点儿牢骚成了公司让自己离职的理由,怎么想都让他难以接受。“我以为最多就是转个岗,没想到人力资源部直接让我离职,说不要我这样的人。”

记者发现,像李先生这样“因言获罪”的上班族并非个例。因家庭琐事困扰,李女士曾在微信朋友圈发了一段表达当时心情的文字,“躺在床上,扪心自问,自认坚强,不知还能坚持多久……人在做,天在看!”怎料被同是微信“好友”的公司老板看到,并接连评论:“如果一份工作让人如此悲伤,不做也罢!”“你把我置于何地?周扒皮?刽子手?!这是公众平台,请所有员工自律!”

尽管随后李女士忙在微信里对领导解释,“我一直都非常尊重您,我说的和您说的不是一回事。”但几天后,李女士还是被迫离职了。关于离职后的工资结算和赔偿金问题,李女士提出了仲裁申请,而该单位表示不服,并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

勿在社交平台踩法律红线

微信给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什么影响?据前程无忧日前对2573名上班族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超过三分之二的受访者被要求加入部门、项目或客户的社交群,近六成因未及时在群中作出回应而受过指责,被认为对工作缺乏关注。调查发现,近三成上班族每天花在手机上的时间为4至8小时,几乎与工作时间相当。

记者随机采访发现,不少人的微信好友多达数百人,并且有同事、领导、老师、客户等等,种类庞杂。那么,被严重“扩容”的朋友圈,究竟属于私人空间还是公共空间呢?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微信是网络信息交流平台,快捷、便利、覆盖面广。有些人认为,微信朋友圈是私密的,都是互相认识的人;有些人认为,自己在朋友圈发布信息并没有对社会公开;也有人认为,双方朋友圈没有什么交集。其实,这些想法都错了。”

在朱巍看来,微信朋友圈并不因它表面上的私密性,而不具备自媒体的性质。“一个人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内容,可能通过朋友、朋友的朋友形成放射性的扩散,当消息发布后,其传播变得不可控。”

正因如此,朱巍认为,每个人在自媒体上发布信息时都要承担谨慎义务。“粉丝”越多的用户,其社会影响力也越大,其发布信息的影响和伤害程度会更深,因此,相应的,其应该承担的谨慎义务也就越高。

那么,面对“人艰不拆”的工作和生活压力,今后还能在朋友圈里愉快地吐槽吗?人力主管会不会拿着朋友圈截图炒员工鱿鱼呢?对此,人力资源专家表示,目前,很多单位的规章制度当中,并没有把“员工在上班期间,在朋友圈发布信息,对单位产生不利影响”列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中,因此,员工行为是否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需要结合实际评判。

专家提醒广大市民,近一两年来,因为微博、微信、QQ等社交平台信息发布而引发的案件不在少数。虽然是社交平台,仍需保持文明和理性,三思而后行,否则,一旦逾越法律的红线,自己将难辞其咎。

[编辑: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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