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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劲夫合约案宣判 经纪约仍属唐人并赔偿200万

2016-10-29 17:29:59
来源:腾讯娱乐
责任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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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劲夫(资料图)

29日上午,唐人影视公司代理律师杨曙光在微博公布了唐人与蒋劲夫合同纠纷案的一审判决结果,针对本案诉讼的焦点,法院的判决书给予了一一的回应,驳回了蒋劲夫欲与唐人解除经纪合约的诉讼请求,判定蒋劲夫经纪约仍属唐人,蒋劲夫在单方公布与唐人解约后,未经唐人允许在外私接演艺活动,故判决蒋劲夫赔偿唐人损失二百万元。同时,法院也驳回了蒋劲夫的诉讼请求以及唐人就蒋劲夫拒演《仙剑云之凡》索取赔偿的诉讼请求。

蒋劲夫不享有单方面解约权

根据蒋劲夫方面的诉讼要求显示,由于认为唐人拖欠片酬、妨碍影视事业发展等原因,蒋劲夫曾单方面在微博声明与唐人解除合约。此前,蒋劲夫的代理律师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蒋劲夫与唐人签署的《经理人合约》属于特殊的委托合同,蒋劲夫作为委托人享有单方解除权。同时唐人在履约中违约,蒋劲夫依法具有法定解除权。

根据法院的判定书显示,唐人影视公司与蒋劲夫签订的《经理人合约》和《合作协定》并非蒋劲夫方认为的委托合同,而是演艺经纪合同。演艺经纪合同属于一种具有鲜明行业特征属性的商事合同,构建了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特殊的合作共赢关系,是兼具多种性质的一种新型合同,因此蒋劲夫并不享有单方面任意解除权。

唐人违约行为轻微,未拖欠片酬

蒋劲夫方面的另一诉讼焦点是“拖欠演艺报酬,未提供充足的演艺机会。”

根据判决书显示,关于蒋劲夫认为唐人不应该收取《轩辕剑天之痕》、《刷新3+7》、《秦时明月》、《青丘狐传说》四部唐人自制剧的佣金,法院方面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驳回,因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唐人影视公司已经全额支付了蒋劲夫的演艺报酬,不存在欠款情况,唐人影视公司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履行迟延,但违约行为较为轻微,亦未影响蒋劲夫获取演艺报酬,蒋劲夫关于获取演艺报酬的合同目的已经充分实现。”

此外,蒋劲夫方面认为唐人方面未提供充足的演艺机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未充分提供财务凭证,双方之间是人身依附性极强的特殊委托合同,双方已缺乏信任故而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以及唐人起诉蒋劲夫父亲蒋春来侵犯其名誉权致蒋劲夫无法再与唐人合作等诉讼请求,法院也逐条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虽属于商事活动的必备要素,但信任本身并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法律意义,蒋劲夫以双方之间缺乏信任为由主张其享有合同解除权缺乏法律依据,故而法院不予以采纳。”此外,法院认为唐人与蒋劲夫父亲蒋春来之间是否存在诉讼,并不属于唐人与蒋劲夫之间合同解除权存在的法定要件,且蒋劲夫向唐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时,上述诉讼亦未发生。综上,蒋劲夫主张其在向唐人发出解约通知时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加之唐人影视公司亦坚持表示不同意接触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法院不支持蒋劲夫解约的请求,故此,蒋劲夫的经纪约仍属唐人。

蒋劲夫需赔唐人佣金损失

针对唐人反诉蒋劲夫拒演《仙剑云之凡》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而索取赔偿,法院认为唐人影视公司的总经理蔡艺侬在2015年6月19日与蒋劲夫的沟通中已明确表示同意蒋劲夫不再出演《云之凡》,唐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相应的支出与蒋劲夫辞演的因果关系,故不支持唐人的索赔请求。

此外,唐人主张在双方经纪合约仍然存续期间,蒋劲夫未经唐人许可参与包括《寻找爱的冒险》、《大牌对王牌》等演艺活动,给公司造成了佣金损失,对此,法院认为,虽然这些演艺活动蒋劲夫自报的报酬显著低于其演艺活动的实际市场价格,但双方都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蒋劲夫在这些活动中的实际收入,参照蒋劲夫在唐人期间的同类演艺活动的平均收入情况,酌情判定蒋劲夫向唐人赔偿数额,但驳回了唐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文/邵登)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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