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2月21日讯 王女士2014年在某瑜伽馆办理了一张两年的会员卡,近期王女士收到商家的短信提醒,与另一家瑜伽馆合并,旧店关闭,请消费者到新店去消费,王女士去新店却遭到商家的拒绝。
王女士:我这卡是两年的,还有半年多才到期呢,我前两天收到短信提醒你们两个店合并了,那我过来消费,为什么不行呢?
商家:因为您不是新店的直接会员,老店的会员要想使用,就必须再加2000元激活才可以的。
王女士:你这个说法我不能认可啊,这两店合并是你们店经营的事情,我们管不着,但你们不能光名义上合并,以前的业务就不管吧,我是付了钱也签过合同的,你们得为我提供相应的服务才对呀。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提示:根据《新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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