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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包失而复得 "好心人"不满报答"诅咒"失主

2014-12-16 10:30:07
责任编辑:亚麦

被偷的钱包失而复得本是件让人欣慰的事,但西安的失主王女士随后却遭遇了一段让她难受的经历,“好心人”给王女士手机发送了大量污秽不堪的言语咒骂、威胁她,并扬言要将她的照片发到网上。

拾金不昧向来被称为传统美德,也正是因此,这桩捡到钱包归还后,又恶语咒骂的事件,不能不让人大跌眼镜。纵观这一事件的始终,笔者更是心生苦涩。

仔细想想,其实这位失物招领者早有索要报酬的端倪。如王女士所说,当“拾得人”归还失物时,“他朋友让他向我要几百块钱,说我肯定会给”。这无疑是一种暗示,虽然他并没提到让给钱,但还是让“买两盒烟”。最终王女士结了28元的账后离开。可以看到,这位“拾得人”绝非是那种坦荡荡的作风。

笔者认为,对于“拾得人”的行为不妨分两个阶段来看。仅就他要求王女士买烟这一行为来说,其实无可厚非。归还钱包不求任何报酬,的确是美德的体现,但不能将这种美德强加于人。失主领回钱包之后适当表示酬谢,也是理所应当。而且,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里的费用主要是管理费。由此可见,王女士所带去的酸奶,以及结账的28元可视为这一费用。

然而,“拾得人”发短信诅咒就有违道德了,甚至涉嫌侵权和违法了。无论是什么原因,他都没有权利来诅咒别人,更无权将失主的照片等个人隐私信息发布到网上。一旦形成事实,就构成违法。而且,通过手机短信咒骂、侮辱他人,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件原本感人的事,最终却变得让人气愤,甚至恶心,就本质而言,这就是一种“有偿招领”。近年来,有偿招领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这应该引发人们的深思。

一方面,在提倡拾金不昧的同时,也应该建立某种失物招领机构。毕竟,仅靠公安、公交等部门来进行失物招领,还是不够的。2008年后,南京等地也曾经出现过失物招领公司,但后来陆续关停。在笔者看来,这种招领机构不应该进行商业化运作,而应该由财政部门予以支持,使之成为相关部门的一个补充。另一方面,则不妨从法律方面,对有偿招领的金额进行限定。比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法律就规定,失主认领时给“拾得人”最低10%的报酬。这样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平息纷争。

(作者系岛城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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