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商12315消费维权案例
2015年2月,消费者郑先生到某商场购买手表,在商场售货员热情推荐下,郑先生看中了其中一块价格1500元的手表,售货员介绍该款手表为进口商品,质量很好,购买的顾客也很多。见售货员如此夸赞,郑先生就高兴地买下了这块手表,商家也开具了进口手表的发票。然而好景不长,郑先生戴了这块手表没有两个月,表盘上的一个字母就发生了脱落。郑先生心存疑虑,仔细查看商品信息,发现手表产地是深圳,郑先生就找到购买手表的商场想问个究竟。但商场的解释却含糊其辞。郑先生多次和商场交涉,都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提示:“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经营者有此情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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