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商12315消费维权案例
李先生4月20日在超市购买蒜薹,在结账时发现该超市蒜薹标明的销售价格为优惠价2.52元/公斤,而消费者结账的小票上标价是3.38元/公斤,消费者总共多付款3.01元,消费者认为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超市方面解释称,因周末超市进行蒜薹促销,第二天工作人员忘记更改销售价格,才导致出现这种情况,但对于李先生要求赔偿的要求,超市无法满足。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提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不得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根据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此情形,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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