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商12315消费维权案例
3月13日林女士在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辆价值3000元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三天后,频繁出现间断性断电故障,并找到经营者多次维修。后来,林女士质疑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提出退货的要求。经营者则以电动自行车已经维修过多次,况且林女士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检测的情况下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属于质量问题为由,坚决不同意退货,只同意维修。无奈之下,林女士只能向工商部门提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请求。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提示:根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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