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离婚了还用前妻支付宝贷款消费 法院判决:返还
近日,香洲法院审理一起支付宝被前夫用来贷款消费的不当得利纠纷,法院判令刘某返还前妻贷款本金23000元及付相应利息、消费款项427元。
案情:
离婚后前夫仍使用前妻支付宝消费及贷款
2016年8月15日王某与刘某协议离婚。在离婚前为了经营大排档需要,王某曾经用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及前夫刘某的电话号码申请了支付宝,并将支付宝账户绑定在刘某的手机上。离婚后王某要求刘某解除绑定的支付宝,但王某一直未予解除。之后,刘某以取消绑定为由,向前妻王某索取手机验证码,王某遂将“芝麻信用”发送至手机上的验证码告知了刘某,刘某却利用王某的支付宝和验证码向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了个人消费贷款23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分12期每月还本付息。该笔款项在2017年1月9日转入到王某支付宝绑定的银行账户,刘某却骗王某说是朋友借其支付宝转钱,要王某将钱转回给他,于是王某在次日将23000元转账给刘某。但王某的银行账户却分别于2017年2月9日和3月9日各被扣款2158.21元偿还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其后,刘某承认使用王某的支付宝借款,并且承诺愿意分期向王某的银行账号归还每月的本息,但刘某并未向王某还过款。
此外,离婚后刘某还用王某支付宝账户花呗消费支出共计474.32元。王某向刘某交涉无效,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偿还其在王某支付宝的贷款本金及利息25896元、消费费用474.52元。
法院:
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钱款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与刘某已于2016年8月15日协议离婚,刘某在离婚后使用王某的支付宝账号向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个人消费贷款23000元,并实际收取和使用了该款项,给王某造成损失,属不当得利。刘某应返还该款项及相应的利益给王某。此外,刘某利用王某支付宝账号进行了花呗消费,王某已代为向支付宝公司归还了该消费金额及相应利息427元,因此,刘某应予以偿还给王某。
最后,法院判决刘某返还王某贷款本金23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并返还王某消费费用427元。(记者许晖 通讯员毛宇宁 黄蕴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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