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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给婚外女儿330万 妻子起诉法院判退还

2018-07-20 11:23:58
来源:华商晨报
责任编辑:芃芃

原标题:男子给婚外女儿330万 妻子起诉

男子李某与女子王某结婚生子后,又与王某某同居生子。

李某去世后,王某将王某某及王某某与李某所生的大女儿李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330万元存款。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李某某、王某某被判退还王某人民币165万元。

起诉

丈夫去世后妻子起诉

要求返还330万元存款

1995年1月,沈阳男子李某与女子王某登记结婚,此时,二人已经有了一个孩子。之后,李某又与女子王某某同居生活,并且还生了两个孩子。2007年6月,王某以李某与王某某构成重婚,向法院提起自诉,然后撤诉。

2011年6月,沈阳市陵东乡的房屋拆迁,被拆迁的房屋一部分是李某建的违建房,一部分是继承其父亲的房产。被拆迁人均是李某,获得拆迁补偿款700余万元。

2012年1月,李某将330万元一次性汇入与王某某生的大女儿李某某银行卡中。

2016年11月,李某因急性脑干出血死亡。

之后,王某将李某某、王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330万元存款,其母王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焦点

二被告称钱已被李某取出 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李某某、王某某辩称,王某与李某从未登记结婚,二人不是夫妻关系,李某在遗嘱中明确说明了李某与王某的结婚证是假证。

李某的财产也不是李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得到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为350余万元,属于李某和王某某共同所有,扣除王某某的份额,应作为李某个人的遗产约175万元,由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予以共同继承分配。

王某与李某某之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因此不可能产生返还存款的法律后果。王某从未将330万元现金存放在李某某处,二者之间不存在存款关系。王某所主张的330万元早已不在李某某账户中,该330万元早已由李某取出、使用,不存在再次返还的问题。

330万元被认定是共同财产 判被告返还一半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某生前继承房屋拆迁补偿款700余万元。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将其中的330万元转存入其非婚生女,即李某某银行卡中。

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赠与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李某对330万元的一半有处理权,可自行赠与他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王某某主张被拆迁的违建房是其与李某共同建起,因其未提交确实充分证据,所以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李某某、王某某退还王某人民币165万元。

2017年,法院一审宣判后,王某、李某某和王某某均不服,均提出上诉。

判决

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李某某、王某某向法院提供房某某证人证言以及孙某某的书面证言,拟证明王某与李某结婚证是王某自己办理的,李某在生前陈述过没有到场。

针对这个观点,王某质证称,房某某的证人证言是传来证据,不能证明结婚登记是否办理。结婚证中的照片是王某与李某照的,可以说明证人的叙述是不真实的。孙某某的证人证言也是传来证据,并且证人未出庭作证,证据不能采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某和妹妹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法院生效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二人的起诉。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华商晨报记者 沈诚)

[来源:华商晨报 编辑:芃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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