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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借款不还“跑路” 前妻名下房产被查封

2018-11-09 09:52:10
来源:大河报
责任编辑:芃芃

原标题:前夫借款不还“跑路”,郑州女子名下房产被查封

婚前首付房产是否算婚前财产?夫妻一方借款如何认定为双方共同债务?前夫借款不还"跑路",女子名下房产被查封,2018年11月7日,大河报记者跟随金水区法院执行局前往郑州市金水区金晨嘉园小区强制腾房。上述问题,执行现场给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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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80后"妈妈哭诉:前夫借款却让她名下房产被查封

"突然让搬空,我没心理准备,谁搬家是说搬就搬的……"

"也不是不配合,但是我跟妞儿住哪里啊……"

"我这套房子是婚前买的,他借钱我也不知道……"

6日上午,郑州市金水区金晨嘉园小区,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前往强制执行腾房,却遇到了"80后"女子江小阳的哭诉。与常见的"老赖"撒泼打滚不同,江小阳哭得梨花带雨,声声诉说,法院执行干警如何应对?

江小阳哭诉背后,是一段破碎的婚姻。

经人介绍,江小阳认识了屈明(化名),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今年5岁。两人结婚前,江小阳名下有一套位于金水区金晨嘉园小区三室一厅,她付了21万首付,婚后夫妇两人还贷。屈明名下有一套40平米的小户型,还做着生意,经营有花店、艺术培训中心等。

2015年12月23日,因做生意需要,屈明以金晨嘉园小区房产为抵押,向李先生借款40余万元,约定借款45天。到期未还,李先生将屈明夫妇告上法庭。经过金水区法院一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屈明、江小阳夫妇共同偿还这笔债务。

2016年,原本应当共同承担债务的江小阳与屈明离婚了。随后屈明找不到人,李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金晨嘉园的房产。

【问题1】婚前首付房产,是否可以算婚前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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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小阳不情愿腾房,原因之一是这套房子是她婚前购买的,房子也登记在她本人名下,她认为这应当是婚前财产。

对此,现场监督执行的金水区人大代表、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金凤介绍说,虽然这套房产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也是其婚前购买,但仅支付了首付,婚后夫妇两人共同还贷,那么这套房就不能单纯看做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此外,屈明借款不还,却迅速与妻子离婚,不排除有故意转移财产的嫌疑。

【问题2】夫妻一方借款,如何确定为双方共同债务?

江小阳最想不明白的一点,就是屈明借的债,为啥法院要找到她?她表示,2016年已经与屈明离婚。

"不管现在是否双方已经离婚,但借款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承办此案的执行员范青运介绍,法院判决书写的很清楚,屈明向李先生借款405000元,有借款合同、借据及银行业务回单为证,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予以认定。关于借款是否为屈明与江小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烟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烟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借款发生在屈明与江小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该夫妇并未举证证明债款为屈明的个人债务或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情形,且李先生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屈明向其借款是由于开花卉店和艺术培训中心学校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开花店和学校的经营收益也用到了夫妻共同生活中;可以证明江小阳对本案借款的知情。

因此,法院认为本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问题3】房子被查封了,她和女儿怎么居住?

现场,江小阳又提出了一层意思,屈明婚前有一个小户型,屋内还有很多个人物品,法院执行干警能否协调,她同意从这套大房子中搬出,用来偿还债务,屈明小户型可以归她和女儿所有,娘儿俩也有个住的地方。

"从情理上来说,这个想法没有错,但法理上却行不通。"张金凤介绍说,谁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是法院审判阶段的事儿,法庭会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做出公正判决。此次执行行动,干警依据的是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只负责这处房屋的查封,这起案件的执行法官无法去协调另一间住房的所有权。江小阳与屈明之间的财产分割,可以另行起诉,而不能与这起执行案件"绑架"在一起。

范青运介绍,这处房子面积很大,房子拍卖偿还完案款后,应该还有尾款足够支撑江小阳生活。此外,法院已经让申请人为她租了房子,保障其房子评估拍卖期间的生活。

经过多方为江小阳普法、讲法,安抚其情绪,江小阳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配合腾房。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摄影 白周峰

[来源:大河报 编辑:芃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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