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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养儿多年发现非亲生 起诉妻子索赔抚养费

2018-12-29 09:49:12
来源:信息时报
责任编辑:芃芃

原标题:养儿多年发现非亲生他起诉妻子索赔抚养费

孩子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一般应认定为是双方的婚生孩子。但如果当父亲发现并确定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生的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必定会受到极大的伤害。那么,父亲发现抚养多年的儿子不是自己的时该怎么办?其多年来在精神上以及物质上的付出又是否能得到补偿?今天的案例为您解析相关法律问题。

阿磊在2004年与阿凤相识并结了婚,阿凤在年底诞下一名男婴,取名为阿点。多年以来,他们的生活虽过得很平静,但是,阿磊总感觉妻子的一些行为似乎在外面有第三者。2015年,阿磊与阿凤因为感情不和产生矛盾,阿凤独自搬到外面居住,儿子阿点继续与阿磊共同生活。

到了2018年,阿磊终于确认了妻子的婚外情事实,他以妻子出轨为由到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带着儿子阿点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是阿点与阿磊没有亲子关系。阿磊在诉讼中要求女方返还这么多年儿子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后,根据案情事实作出判决,判决女方2004年至2015年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按每月1000元支付给男方作为阿点的抚养费,2015年到2018年女方不在一起生活期间按每月2000元支付给男方作为阿点抚养费,另外再向男方支付5万元的精神赔偿。

法官说法

  不明真相抚养孩子可追偿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阿磊与阿凤因感情不和自2015年开始分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准予双方离婚。阿凤虽然并无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但因阿凤在与阿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了阿点,多年来阿磊一直以为阿点为其亲生儿子而悉心照顾,导致如今获悉真相的阿磊精神受到严重损害,阿磊可据此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此外,由于阿点并非阿磊亲生,阿磊对孩子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孩子进行了抚养,阿磊可向阿凤追偿已支付的抚养费。(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余竫佳 何芷君)

[来源:信息时报 编辑:芃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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