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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丈夫出轨 强悍妻子逼迫丈夫“割地赔款”

2019-01-22 09:25:03
来源:雨花台区法院
责任编辑:芃芃

原标题:强悍妻子逼迫丈夫签约“割地赔款”,丈夫问法官:这事儿您管不管?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前协议大家都已经耳熟能详,那么婚内协议又是怎么回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有效吗?  

普通协议所涉及的无效、可撤销或变更情形是否统一适用于婚内协议?今天就让我们走近一对80后夫妻,来看一看他们之间发生的故事。

案情简介  

姜某与杨某系一对80后小夫妻,结婚几年后妻子杨某发现丈夫姜某存在婚外情行为,杨某一气之下在2017年1月9日纠集一众亲友来到姜某所在的太和紫金酒店将姜某控制并强迫其签署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将姜某婚前所购置的栖霞区某处不动产及婚后共同购置的奥迪车一辆登记过户至杨某名下。姜某认为虽其与杨某是夫妻关系,但杨某强迫自己做出将财产过户的意思表示,致使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侵害,遂将妻子杨某诉至雨花台区法院,要求撤销其在被胁迫情形之下与杨某签订的上述赠与协议,并要求撤销相关动产、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  

2017年9月19日下午本案开庭审理  

庭审在承办法官尚小强的主持下有序进行...  

原告姜某诉称  

自己2017年1月9日在太和紫金酒店遭受妻子及其一众亲友的暴力胁迫,当日签下《约定》载明:姜某名下栖霞区某不动产系婚后共同取得。后在杨某及杨某一众亲友的约束及控制下,姜某被迫办理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日,杨某又胁迫姜某将其名下的奥迪车过户至杨某名下。  

姜某认为上述行为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杨某立即将财产返还,并提交了案涉房屋预售合同及贷款、还款证明,证明案涉房屋系婚前财产,与双方于1月9日签订的《约定》内容不符;而奥迪车辆在过户时登记为杨某买受取得,杨某却未支付车款;另姜某又提交了遭遇暴力后于同年1月10日报警的相关记录、询问笔录及验伤证明,证明其确是在杨某等人的暴力胁迫下做出相关动产、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行为。  

被告杨某辩称  

自己并未胁迫丈夫,并认为案涉协议系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姜某因出轨事实东窗事发,自愿将财产过户至杨某名下以求得谅解,因此不论是房产还是车辆,均是丈夫姜某对自己的补偿,以弥补姜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出轨行为给家庭带来的伤害。且案涉车辆因不适用,在过户至杨某名下后,杨某已卖予第三人。  

依据原、被告双方所述,本案争议焦点非常明确:  

姜某将案涉栖霞区某房产以及奥迪牌轿车变更登记至被告杨某名下,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姜某是否被胁迫?  本案承办法官尚小强了解大致案情后认为,认定本案事实的关键在于杨某是否存在胁迫姜某的行为,于是决定先行休庭,并迅速展开庭后调查。  

2017年12月16日尚小强法官来到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新街口派出所,就姜某报警情况询问了当时出警的民警曹某。曹某回忆,在出警时,调取了太和紫金酒店的监控录像,录像内容显示有四、五个体格健壮的男人将姜某拖拽出酒店大门口,当时姜某的老婆也在场,并一起上了车。虽然根据酒店录像保管规定,录像目前已过保管期限,原有的录像内容已被删除,但因事发后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中载明的案发时间、地点以及姜某所提交的江苏省人民医院就诊的CT报告单及病历等证据,与民警曹某陈述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姜某曾在1月9日遭到杨某等人挟持、殴打及遭胁迫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及他人于2017年1月9日凌晨将原告姜某强行从太和紫金酒店带走,殴打并胁迫其签订《约定》一份,载明姜某婚前财产栖霞区某不动产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1月9日夫妻双方将不动产产权登记由原告姜某一人所有变更登记为由原告姜某及被告杨某共同共有,并将姜某名下奥迪车一辆过户至杨某名下,约定由杨某给付姜某10万元车价款,该款并未实际交付。  

1月10日姜某至公安部门报警,同日至江苏省人民医院就诊,检查为多发外伤、骶尾骨骨折。  

以上事实有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动产登记资料、《约定》、接处警登记表、询问笔录、医院检查报告单、车辆登记资料、调查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一方或者第三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原告姜某与被告杨某虽签订《约定》,但系姜某被胁迫后所为,并非姜某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姜某要求撤销《约定》及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案涉车辆,因已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名下,客观上无法撤销转移登记行为,且案涉车辆购置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应属双方共同财产,登记至被告杨某名下并不影响原告对该财产享有的权益。该财产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宜处理,故就原告姜某的该项诉请,本案中未予理涉。  

判决如下:撤销原告姜某与被告杨某于2017年1月9日签订的《约定》,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姜某将其持有的相关不动产产权份额登记过户至原告姜某名下。  

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之间对于财产进行约定处理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对婚内协议效力到底该如何认定?协议所涉及的无效、可撤销、变更情形该如何适用法律?这些都成为现阶段需要探讨研究的问题。本案中,在婚内财产约定可撤销的情形下,对变更后婚前财产及婚后财产采取的不同处理方式,是对婚内财产约定情形的有益探索。

[来源:雨花台区法院 编辑:芃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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