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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离婚 丈夫去学校“抢孩子”打掉岳母门牙

2019-04-12 09:45:48
来源:新闻晨报
责任编辑:芃芃

原标题:夫妻闹离婚,丈夫闯入学校“抢孩子”还曾打掉过岳母的门牙 因寻衅滋事罪被判拘役四个月

夫妻俩闹离婚,妻子一怒之下带着9岁的儿子住回了娘家。没想到,孩子的父亲初某翔(化名)为了“夺”回孩子,与妻子多次在学校附近“抢孩子”,其中一次冲突过程中,更是打掉了孩子外婆的门牙。

然而,初某翔并未就此收手,为了找到儿子竟然擅闯学校,大闹教室,还打伤了老师。昨天,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初某翔拘役四个月。

冲进学校找儿子打伤老师

2018年12月26日9点左右,静安区某小学的监控录像拍下了这样的画面:在教学楼二楼走廊里,一名手拿摩托车头盔的男子神色匆忙地奔向教室,一名身着制服的保安紧随其后,想要将其拦下。随后,二楼班级正在上课的老师也上前劝阻男子离开教室。但男子全然不顾众人的阻拦,坚持要寻找自己的孩子,嘴里还念叨着:“你们这些坏蛋,你们这些坏蛋……”

见其不肯配合,学校保安准备“架”住该男子。谁知,该男子居然撒泼躺在了地上,只要有人上前就挥手动脚,一名老师躲闪不及被他踢伤。与此同时,他嘴里一直哭喊着:“还我儿子!还我儿子!”

这名“撒泼”男子就是一名三年级学生的父亲初某翔。事发当日,初某翔戴好头盔躲在校门口,趁着一名迟到学生进校开门之际,突然窜进校园直接冲上二楼,为的就是带走自己多日未见的儿子。遭遇保安和教师阻拦后,初某翔竟当着正在上课的学生和老师面掀翻了教室的桌椅,部分学生见状逃出了教室。

当初某翔被保安强制拖出教室后,便出现了监控中“撒泼”的场景。期间,初某翔将一名老师的羽绒服撕破,这名老师还被他踢打导致双膝软组织损伤、头部外伤、头皮血肿。另有多名保安和老师也被打伤踢伤。

夫妻多次在校外“抢孩子”

在法庭上,站在被告席的初某翔戴着一副黑框眼镜,身着一件蓝黑格子衬衫,说起“抢孩子”的闹剧,他似乎也是满腹委屈。“我那天是去(给儿子)请假的,不是去闹事的!”在庭上,初某翔四次说起这句话。他说,当日去学校是因为孩子的奶奶突发脑梗,病重的老人非常思念孙子,他又嫌门口保安过于麻烦,才出此下策,“我身上还带着老人生病的证明,就是为了给儿子请假”。

初某翔说,从2018年2月18日开始,妻子穆益益(化名)便带着儿子住到了娘家,并且一直限制初某翔看望孩子。自此之后,初某翔只能远远地看看孩子,再也没能和孩子近距离接触过,即使搬出了孩子的爷爷奶奶,妻子和岳母也还是拒绝初某翔跟孩子相见。

面对此情况,初某翔将希望寄托到学校上,他多次到校看望孩子。按照他的说法,无论是老师还是校长都很支持和理解他。但校方的说法却与他的说辞相差甚远。学校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中写道:孩子父亲以看孩子为名多次来校交涉,学校为保证孩子正常学习,多次拒绝探望,并希望他通过合理合法程序在孩子放学以后进行探望。对于学校老师和校长的耐心劝阻,都置若罔闻,多次与学校保安发生冲突,每次都报110通过警察出面解决。

学校还提到,早在事发之前,初某翔和妻子就发生过多次在校外“抢孩子”的情况,在案发两周前的冲突过程中,初某翔更是打掉了孩子外婆的门牙。为了避免在校门口再次发生争抢孩子的情况,每天孩子放学由妈妈提前十分钟领回。

[庭审现场]

“我可能是做错了”

因为父母争抢的问题,初某翔9岁的儿子一度不敢上学,在老师多次安抚后才在一周后重回校园,但上课时精神状态一直不好,时常东张西望。

公诉人也在庭上转述了孩子母亲在电话里的一番话,孩子母亲说,从未阻止过初某翔看望孩子,但每次初某翔单独和孩子相处,过不了多久就会传出初某翔大声吼叫的声音,孩子不愿与他相处。

对此,初某翔却辩称,自己和儿子关系很好,只是孩子比较胆小,很怕妈妈,而且只听妈妈的话,所以不与自己联系。

关于初某翔和学校的“矛盾”,他也将原因归咎为妻子夸大家庭矛盾,告知学校与事实不符的信息。初某翔认为,自己和妻子“闹离婚”,是因为对孩子的健康和教育问题一直矛盾不断。但妻子“歪曲事实”,告诉学校两人离婚是因为家庭暴力,这也让学校的保安和老师对他的态度产生了变化,“我和妻子吵架发生过过激行为,但是她和学校说的家庭暴力完全是夸大事实,学校也是偏听偏信”。

问其关于老师受伤的问题,他答道:“我认为,我没有把人推倒的力量,我就是躺在地上挥手,就算伤到了(老师),也是我无意的。”

当问其是否了解当时正值学校上课时间,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学校教学秩序时,他说:“我当时没注意时间,看到老师坐在讲台下面,不知道是上课时间,以为是课间,所以我就冲到班级里去了。”

直到最后,初某翔依旧没有“嘴软”,谈到对自己行为的看法,他用了“可能”两个字:“我可能是错了。我应该是要加强和学校老师的沟通。”

最终,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宣判:被告人初某翔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四个月拘役。见习记者 荣思嘉

[来源:新闻晨报 编辑:芃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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