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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找上门与原配签下协议 要求支付20万打胎费

2019-04-15 09:39:50
来源:扬子晚报
责任编辑:芃芃

原标题:妻子与小三签下荒唐约束协议 支付20万为让对方打胎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万承源

秦女士为了维持婚姻,选择的是与第三者达成协议,作出了重大退让,甚至约定“不得再无故阻拦或者干涉”第三者与自己丈夫之间的关系。不过,秦女士的委曲求全并未换来想要的结果,面对第三者的步步紧逼,她应该如何挽回损失?

第三者找上门,她签下约束协议

秦女士和李先生在2001年结婚,并生有一子。2012年开始,李先生成立了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事业逐步有了起色,家庭条件也逐渐变好。可到了2015年9月的一天,秦女士突然接到一个名叫刘艳(化名)的女子的电话,自称是李先生公司的员工,早在2014年9月就和李先生“在一起了”。刘艳说,现在自己怀孕了,孩子是李先生的,她在电话里要求秦女士放弃与李先生的婚姻,并以“闹事”相威胁。

刚听到这个消息的秦女士犹如晴天霹雳,不敢相信,更心痛不已。可冷静下来,秦女士想到和李先生自结婚以来白手起家,打拼到现在,好不容易事业有起色,生活也越来越好,怎么能容忍“第三者”破坏这样的美好?为了孩子、保全家庭,秦女士决定隐忍作出让步。

随后,秦女士与刘艳签订了一份《约束协议》,双方约定刘艳为保全秦女士与李先生完整的家庭,去医院做引产手术,日后身体出现任何问题,由李先生负责,秦女士则承担照顾责任。因为刘艳做出“牺牲”,秦女士不得再无故阻拦或者干涉刘艳与李先生之间的关系,必须做到“宽广接受,无任何理由和借口干涉”。李先生出具一份欠刘艳15万元的借条,另外赔偿5万元。秦女士不得干涉刘艳在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刘艳与秦女士共同做到上班期间不能“无理取闹,无事生非”。日后对于刘艳与李先生的事情,秦女士不得“无事生非”……如果刘艳拿到钱没有做手术,补偿的5万元双倍奉还。

法院判决第三者返还20万元

就在签订完这么一个荒唐的“协议”后不久,秦女士就将20万元转给了刘艳。事与愿违,2016年6月4日刘艳生育一子。秦女士此后多次向她索要20万元,但刘艳拒不退还。秦女士遂以双方的协议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起诉至昆山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返还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秦女士和李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刘艳与李先生同居,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秦女士合法婚姻关系的侵犯,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后双方签订《约束协议》,刘艳既不遵守其约定,也继续与李先生同居并生下一子,其行为既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又与《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规定相悖。因此,签订的《约束协议》系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艳返还原告秦女士20万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观点

可起诉第三者和丈夫重婚罪

对于此案,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石珍珍律师认为,秦女士一味的忍气吞声、委曲求全,期望通过一纸合同来保全家庭的完整和平静,但她不知约束协议并不能约束小三的贪念和言而无信,而从法律角度而言,《约束协议》并没有约束力,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正如法院判决,刘艳既侵犯了秦女士的合法婚姻关系,又不遵守其约定,继续与李先生同居并生下一子,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及《民法总则》的相关条款。

石珍珍认为,此案中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即李先生出具一份欠刘艳15万元的借条。她表示,合法的借贷关系,不仅要有借款合意即借条或借款合同的证据,而且还要有款项交付的证据。刘艳并未实际向李先生出借15万元,显然是拿不出款项出借的证据的,非法债权亦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即便刘艳持有李先生打的借条,如果秦女士不给钱,刘艳也是无可奈何的。

在秦女士和李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刘艳与李先生同居。从民事角度出发,秦女士可以诉刘艳侵权,侵犯其合法的婚姻关系,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的严重后果,应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而从刑事角度出发,刘艳明知李先生有配偶而与李先生结婚(事实婚姻),双方行为构成重婚罪,应受到刑事处罚。

[来源:扬子晚报 编辑:芃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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