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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帖子或导致侵权 朋友圈有欺诈转发需谨慎

2016-01-14 10:19:55
作者:李珍
责任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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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供图

微信朋友圈作为一种新的社交方式正改变着我们的生活,然而,朋友圈在带来生活和社交便利的同时也滋生出了不少问题。如果朋友圈里的代购、刷帖、求点赞只是让你感到审美疲劳,那么朋友圈里的诈骗、传销等犯罪行为则更应该引起所有人的关注和警惕。市民邱先生称其在一次微信抢红包中,因为误信了一个抢红包链接,导致被骗了上千元。在朋友圈里转发帖子,稍有不慎也有可能导致侵权或者掉进诈骗的陷阱。

风险一诈骗、传销防不胜防

2015年8月,大连警方破获全国首例利用微信实施传销谋利的特大网络传销案,涉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

该案是一起新型的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案件,因参与门槛低、返利高、用微信平台推广,所以发展速度非常迅猛,仅半个月便吸纳会员64.4万人。其中已缴费会员16.3万人,涉案金额170多万元。大连警方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经过侦查发现:该犯罪团伙自2015年6月起,以山东青岛华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在腾讯微信平台注册“粉丝帝国”等12个微信公众号,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展下线会员,入门费9.9元人民币,会员可以生成二维码,通过推广二维码发展下级会员并获得返利:发展一级会员获得20%返利,发展二级会员获得15% 返利,发展三级会员获得12%返利。该犯罪团伙大肆实施网络无实物传销谋利的犯罪活动,仅半个多月时间非法谋利便达170多万元。

2015年8月,该团伙5名涉案嫌疑人在青岛被一举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王某、朱某某、任某某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目前,该案涉案嫌疑人被依法逮捕。

“工厂渠道进货、便宜近 千元的iPhone6s Plus”,看到朋友圈里有这样的好事,你会心动吗?日前,上海浦东公安分局接报了这样一起利用朋友圈实施诈骗的案件,涉案金额达30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张某目前已被警方刑事拘留。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已有8名受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涉案金额已超过300万元。

风险二抢红包反被抢走千元

近日,青岛市民邱先生称其在一次微信抢红包中,因为误信了一个抢红包链接,导致被骗了数千元。

邱先生告诉记者,当天晚上群里有人发了红包链接。“那条链接写着某某公司,我也没多想这个公司是不是真的,就立即点击了‘抢红包’,然后显示抢到了200元钱的现金礼包。”邱先生告诉记者,他随即点击兑换取现,但系统却要求输入领奖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等信息。最后邱先生收到的不是红包的确认消息,而是信用卡被刷走1000多元的短信通知。

抢红包除了要小心链接,还要注意当下流行的“抢红包神器”。据调查发现,大多数“抢红包神器”号称可以帮用户在微信上抢到最大面额的红包,以及在用户不在线的情况下帮抢红包。在帮助用户抢红包的同时,不少抢红包外挂软件还会植入恶意代码,试图获取用户的地理位置、银行卡账号、手机联系人等个人信息,一旦用户允许软件获取这些权限,个人信息就很容易被不法分子上传到外部的服务器之中。

此外,不法分子还会在其中嵌入广告与应用的推送代码(事实上,这也是大多数抢红包外挂的盈利手段),在通知栏、桌面、移动应用窗口中弹出恶意广告,甚至还会在后台默默下载推广应用,耗费用户的流量,造成用户手机费用高涨。

风险三转发文章涉侵权

微信转载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要赔多少?日前,经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调解,涉嫌侵权的温岭市青年服务中心名下微信公众号“温岭新青年”表示,愿意向康师傅方便面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师傅公司)支付1万元赔偿,双方握手言和。

2015年8月3日,“温岭新青年”转载了标题为《台湾女导游:康师傅在大陆用地沟油比台湾多56倍!》的文章。8月10日,“温岭新青年”删除了涉案的视频和报道。康师傅公司认为,“温岭新青年”侵犯了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

11月16日,温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康师傅公司称,“温岭新青年”在没有核实内容真假的情况下,转载并传播了有专门诋毁康师傅商业名誉的不实内容视频及相关文章,影响了公众对康师傅方便面质量的信任度,使公司股价下跌,销售量锐减。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温岭新青年”赔偿康师傅公司各项损失1万元,并在其公众号上发布两篇康师傅公司提供的文章。

律师推荐帖也有侵权风险

实际上,朋友圈里的这种转发和产品“推荐”处处可见,而不少用户在转发时都没有经过考证。“我去这家餐馆吃了,觉得真的不错。”“我去这里玩过,非常划算。”这样的推荐究竟是否构成担保?是否要担责?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王恩民律师表示,朋友圈销售是一种新商业模式,这主要涉及到利用转发人的信誉。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这种转发的形式有几种,一种是根据自身经历实事求是地点评,本身不带有欺诈成分则无需担责。另外一种是单纯转发,这种转发蕴涵了一定的推广性质,实质附带了个人信用,使得信任链条进行了拓展。转发网络信息,需要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即应当有足够理由确信信息来源和内容合法、真实。在发现信息存在虚假时,应当及时澄清或删除。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代理性质的转发属于经营性质,转发者应当承担经营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鉴于朋友圈的关系,那种附带“肯定、推广”评论内容的广告性质的转发,对成交可能具有重大影响,那么这种转发可能构成担保或共同欺诈,或可能需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王律师表示,如果只是就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向大家传播,确实没有进行欺诈,但有时仍可能被利用。“所以,朋友圈的转发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因案而异。”王恩民最后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圈有欺诈,转发时要谨慎。[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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