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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产时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申请劳动仲裁

2016-11-02 08:28:44
责任编辑:光影

11月1日,赵女士拨打本报热线电话96663反映称,她从去年9月到青岛双元路某绒织有限公司工作,从事仓库库管的职务,今年3月份自己怀孕,将这件事告诉公司的第二天,公司就要求其主动离职。但是,她坚决不同意,一直熬到8月份待产时,却发现被公司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从8月16日已经没再续缴医保。于是,赵女士在城阳区申请了劳动仲裁。

11月1日上午,记者电话采访了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赵先生,他说,赵女士当初进入公司工作之前便有几个月的社保没有缴纳,因为劳动保险必须连续缴纳一年才行,所以当时她就是想让公司为她垫付之前没缴过的社保。而且赵女士当时入职没多久就怀孕了,却没有向公司说,直到今年3月才向公司说。

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姜亮说,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早在1988年,第9号国务院令就公布施行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12年4月28日,第6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规定不仅对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了明确,并且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如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侵害了女职工合法权益,建议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申诉,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提起诉讼。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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