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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增加预警级别

2016-12-22 09:35:31
来源:齐鲁晚报
责任编辑:光影

21日,青岛市发布新修订的《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预案新增了灾害风险评估、预警级别、预警响应的相关内容,并进一步细化明确市减灾委各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对灾情报告、灾情发布、灾害损失评估、社会动员等内容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按照灾害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按照青岛市的气候特点、地质特点和地理位置,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有台风、洪涝、风雹、低温冷冻、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绿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从我市自然灾害发生的历史趋势情况看,台风、季节性干旱、森林火灾影响较为突出。城乡低洼地段在连续降雨或强降雨期间,局部发生内涝,农作物大面积被淹、倒伏现象时有发生。每年6月前后,沿海区域浒苔灾害发生频率增大。

青岛市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自然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等情况;较大自然灾害(Ⅲ级),青岛市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自然灾害: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等情况;重大自然灾害(Ⅱ级),本市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自然灾害: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等;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Ⅰ级),本市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因灾死亡20人以上的;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的等。

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成立青岛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开展救灾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情评估、受灾群众安置、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灾情稳定后,青岛市减灾委和相关区(市)政府应对自然灾害的灾害损失、相关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总结评估,15日内书面报市政府和省、国家减灾委,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陈之焕 通讯员 宋培延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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