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信网手机版移动继续看新闻

怀孕女工未请假缺勤遭解聘 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

2016-12-29 14:31:29
来源:青岛日报
责任编辑:光影

今年4月,市北居民李女士一纸诉状将其聘用单位某超市告到了市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我在2月检查出怀孕,4月单位给了我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我认为我身处孕期,应当受到《劳动法》保护。”李女士说。

超市人事部门却称,4月10日至13日,李女士在未向单位请假的情况下,连续4天未到岗。4月15日,人事部门依据《员工离职管理办法》中载明的“连续旷工2天及以上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聘”的规定,向李女士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李女士也已经在通知书上签字。

李女士通过劳动仲裁,要求超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市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

为何劳动仲裁不支持“孕妈妈”呢?孕期女职工到底能不能解聘?

律师认为,本案中,超市组织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民主程序专题讨论并制定《员工离职管理办法》等人事制度,该办法合法有效。且超市就该制度具体内容,针对李女士开展过培训,李女士亦在培训记录上签字确认。李女士已知晓本单位对于旷工行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超市履行了劳动纪律的告知义务。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针对孕期内女职工建立了特殊的职业保障机制,但并非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规定不能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过失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等方式解除合同。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包括处于孕期内的女性职工。

本案中,超市规定连续旷工2天及以上即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女士连续4天缺勤,且不能举证证明事前已征得单位同意,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超市的解聘行为合法。(笑言)

[编辑:光影]
精彩美图 更多 >>

分享

青岛话题 更多 >>

深度报道 更多 >>

大家爱看

信网手机版

信网小程序

青岛网上辟谣平台

信法网

Copyright © 2016 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4028146号 新闻备案:鲁新网201653205鲁公网安备:37020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