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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江路命案被告人当庭翻供 称主动报警自首

2017-01-13 07:29:40
来源:青岛早报
责任编辑:亚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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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后与公交车发生刮蹭,在等待保险公司出险时与路边男子发生争执,后使用棒球棍、砖头将其杀害于街头。去年6月8日10时许,在清江路发生的恶性杀人案件震惊岛城。昨天,制造这起惨剧的凶手赵某出现在被告席上,检察机关指控赵某犯故意杀人罪,市中级人民法院普东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在市中院官方网站、官方微博等对庭审过程进行了全程直播。合议庭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现场

看见凶器老母亲落泪

昨天上午10时30分,法警将赵某带入庭审现场,赵某并没有看旁听席,而是始终低着头直到走进被告席。被害人翟某的妻子和母亲也来到庭审现场,出庭时均戴着白色口罩,两个瘦弱的女人坐在原告席上。记者注意到,身穿一件灰色毛衣的赵某,整个庭审过程一直看着正前方的法官,不敢看坐在一侧的受害人家属。

回答公诉人的提问时,赵某的说法有些混乱,对于案发中的一些细节,他也回忆不起来。在回答谁先动的手、何时拨打的110报警、报警时是否自首承认杀人等诸多重要问题时,赵某当庭的回答与此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都自相矛盾。

在长达3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中,翟某的妻子始终低着头,当庭中播放翟某被赵某用棒球棍击打的视频时,她更是将头埋了下去。在出示作案工具时,法警将棒球棍从纸箱中拿出,看着棍子上还有斑斑血迹,翟某的母亲终于抑制不住,流下泪水。

陈述

“感觉有人喊我用砖头砸”

在公诉人员的提问与赵某的回答中,渐渐还原了2015年6月8日上午所发生的事件。据赵某供述,案发前一天晚上他在家吸食冰毒,次日他驾驶姨夫的轿车行至清江路与淮安路路口,与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下车后,赵某问公交司机应该打什么电话,对方称要打122。交警来查看现场后,最终判定赵某负全责。听到这个结果,赵某不服,反问交警:“我是逆行,为什么我是全责? ”交警答:“你是逆行,当然全责。”在这段对话中,赵某已经出现了吸毒后神志不清的状况。

交警离开后,赵某再次拨打了保险公司电话,等待保险员出现场。就在此期间,刚在便利超市喝完酒的翟某出现了。酒后有些醉意的翟某走到并不相识的赵某面前,让赵某将车内音响声音关小点,赵某关掉音响后,问翟某“你是谁”,翟某说:“我是你爹。 ”此后两人开始重复这个对话,并彼此谩骂,接着升级到推推搡搡,直到互殴起来,赵某被翟某打倒在地。此后两人虽然分开,但始终都未离开现场,翟某称要打电话叫人来收拾赵某。

就在翟某背对着赵某坐在路边石礅子上打电话时,悲剧发生了。极度亢奋的赵某冲到车后备厢拿出棒球棍,趁翟某不备朝他的后脑勺狠狠击打过去,将翟某打倒在地后,又朝他的头面部、颈部、胸腹部、手臂等部位击打二十余下。 “当时我听见有个女的在旁边跟我说,你边上有砖头,用砖头砸。”赵某在庭审中说,后来他又拿起路边的砖头朝翟某面部击打。案发后,处警的公安人员在现场将赵某查获。经法医鉴定,翟某符合头面部受钝器作用致颅脑损伤,致脑机能障碍并吸入性窒息死亡。

焦点

当庭翻供称主动报警自首

庭审中,公诉人员所播放的案件监控中可以清晰地看到,整个案发现场周围始终只有赵某、翟某二人,并未出现赵某所提到的女子。赵某因吸食毒品后,大脑已出现幻觉。除此以外,诸多证据表明,赵某在法庭上的陈述与事实本身存在矛盾。

庭审中赵某陈述,他将翟某打倒后就拨打了110报警称自己杀了人,直到警方到达现场,他都没有逃跑,等待警方将他抓走。赵某的代理律师认为,这一情况属于自首的情节。但根据此前他被公安机关抓捕后所提供的笔录显示,他称自己将翟某打死没有逃跑是因为“自己打人太累了,想歇会,没考虑别的原因。 ”

根据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报警录音记录,赵某与公交车发生刮擦后曾先后3次拨打110报警电话,都只说交通事故的事情。直到遇到翟某并被其打倒后,他又拨打110报警称:“车被刮了,还遇到一个伙计喝醉了。 ”但此时他还没有用棒球棍击打翟某。通过现场播放的视频也可以清晰看出,他将翟某打倒后并没有报警,而是不停地来回走。

此外,根据警方提供,赵某不仅是案发前一天晚上吸食过毒品,案发早上8点多,他再次吸食毒品,并在其家中搜查到冰壶一个。案发后对赵某的尿液检测显示,呈阳性,证实其吸毒。

案情回放

毒驾后打死行人

2016年6月8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轿车行驶至市北区清江路与淮安路路口时,与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赵某在等待保险公司出险时,因故与从附近超市出来的被害人翟某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后赵某从其轿车后备厢内取出一根棒球棍,趁翟某不备,持棒球棍击打翟某后脑部,将翟某打倒在地后,又朝翟某的头面部、颈部、胸腹部、手臂等部位击打二十余下,再持水泥砖块朝翟某的头面部击打数下,致翟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处警的公安人员在现场将被告人赵某抓获,并在其驾驶的轿车内查获作案时所使用的棒球棍。 2016年10月10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对赵某提起公诉。

记者 樊蓉 通讯员 时满鑫吕姣 摄影报道

公诉人:

赵某犯故意杀人罪

针对赵某是否存在自首情节,公诉机关与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一致,认为赵某存在自首情节。公诉机关认为,赵某虽未在杀害翟某后立即报警自首,但始终未离开现场,直到警方到达现场将其带走,这一情节符合自首条件。

在最后的公诉机关陈述中,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赵某毒驾后将翟某杀害,手段极其残忍,不仅给被害人家属带来骨肉分离的痛苦,而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希望合议庭能依法判决。

庭审中,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最后的被告人陈述环节,他也表示:“不再辩护。 ”

据介绍,赵某曾在2002年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处3个月有期徒刑,又在2008年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10个月,缓刑10个月。直到案发前,他在一家物流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

家属:

从未收到道歉也没有赔偿

据被害人家属的代理律师介绍,被害人翟某去世时,孩子仅一岁,母亲年过七旬,妻子一直无业在家,家中所有收入都来自翟某。直到开庭,赵某及其家属未对其作出任何赔偿,也从未有过致歉的言语。

“我们希望法院能判处被告人死刑。”除了要求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外,被害人代理律师也提出了民事赔偿要求,包括被害人的丧葬费、孩子的抚养费及家属的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66万余元。

[编辑:亚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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