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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犬只伤人案件逐年增多 主人看护不力是主因

2018-11-23 07:34:43
来源:青岛早报
责任编辑:亚麦

原标题:我市犬只伤人案件数量逐年增长 众多犬主人因看护不力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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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犬只伤人案件数量逐年增长。为了进一步落实执行《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我市从11月14日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开展犬只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在此环境下,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对两年多来犬只伤人民事赔偿案件特点和典型案件进行了解析。从已有的众多判例来看,由于犬主人没能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而败诉的情况居多。

【特点】

犬类民事诉讼案调撤率高

记者从市中院了解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多为小区邻居、同村居民等较为熟悉的人群。在双方当事人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联系无异议的情形下,对赔偿数额大多能达成一致意见。如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年至2018年共受理犬类伤人民事赔偿案件6件,调解结案3件,在达成调解协议基础上撤诉结案3件,调撤率达100%。

但此类案件中取证困难导致的责任认定难,是案件审理面临的难点问题。犬只咬了人之后,有些犬主人不愿意为犬只承担责任,或是矢口否认“这条咬人的狗不是我家的”,或是表示“这个人受伤和我家狗无关”,也有的养犬人在证据确凿的时候会辩解说“咬人的狗是他人寄养在这里的”。对于被咬伤的受害人来说,一旦缺少愿意作证的目击者或监控录像,想要举证证明自己受伤与被告所养的犬只有关,有时是个难题。法院通过综合全案细节,多数案件可以形成优势证据确定赔偿主体。

【分析】

犬主人看护不力是主因

“犬类未佩戴防护嘴套、饲养人或管理人看护不力,是导致犬类伤人纠纷的重要因素。 ”市中院民五庭副庭长姜蓉介绍,在近3年来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犬类因遇见生人挣脱狗绳束缚,而犬主人大多不能有效控制犬类,或者犬主人过于自信所养犬类没有攻击力不会伤人,及犬类未佩戴嘴套等防护措施,是导致犬类伤人纠纷发生最主要的原因。而且往往造成受害人身体伤残的严重后果。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并不局限于撕咬,只要存在攻击、追赶等行为就符合标准。因追赶造成的受害人摔伤等伤情,皆可属“犬类致人受伤”的范畴,犬主人应当负有主要责任。

而对于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是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责任的重要因素,如果饲养人或管理人举证证明受害人存在主动逗引犬类等情节,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受害人故意或过失的认定,应以普通人认知水平为标准。

【案例】

车库散养 黄狗咬伤行人

原告张某和丈夫刘某在平度市李园街道一集市上卖桃子,张某走到照相馆南侧一间小屋门前,从卷帘门内窜出一只狗,将原告扑倒在地咬伤。刘某打听到狗是由被告陶某与李某夫妇饲养的,就找到陶某说明情况,花费医疗费14185.77元。经司法鉴定,原告因摔伤致腰部损伤为伤残九级。原告受伤当日,其女儿报警,派出所进行了调查。被告陶某在派出所表示,事发时自家的狗趴在车库里,但他不知道车库门是怎么开的,在家也没有听到狗叫声。证人崔某、皮某陈述说,当天看到一名老太太被一只黄色狗咬伤,发生的位置离陶某家挺近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张某是否被陶某饲养的狗咬伤。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是原告张某被狗咬伤的位置是在被告家门前;二是被告家车库卷帘门没有完全关闭,底部留有约1米高的开口;三是被告养的狗在车库内且是散养的;四是被告饲养的狗的毛色与原告张某在派出所陈述一致。综上,法院对原告张某是被二被告饲养的狗咬伤的事实予以确认,支持原告合理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藏獒咬人 主人负90%责任

原告朱某路经李某、姜某管理的某山庄处时,被他们饲养的藏獒严重咬伤。事后原告于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若干。后经原告申请伤残鉴定,其受伤致左手十级伤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李某与姜某饲养的藏獒咬伤事实清楚,李某与姜某承担侵权责任没有疑问。但原告系成年人,应对上述危险有一定的预判和防范能力,原告自身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法院判令由原告朱某自负10%的责任。

被告仇某在胶州市九龙街道某村的一大院内养鸡,院内拴养着狗。一日,原告王某到被告的大院内买鸡,进入大院后,被拴着的狗咬伤。原告在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5864元。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在院外门口用特大号字体标注 “非请莫入,狗咬自负”字样,主张原告未打招呼、未经允许进入院内被狗咬伤应自负全责。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成年人,对进入他人居所应有一定的危险防范意识,自身有一定过错,自担10%的责任比例正确。

脱绳伤人 共计赔偿8万多

即墨的何女士在经过当地张家土桥头村时,拴在该村秦某家门口的一条猎犬突然挣脱绳子将她咬伤。随后,何女士被送往即墨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并住院43天。后经司法鉴定,何女士之伤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虽然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多次,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何女士将秦某告上法庭。即墨法院审理认为,由于秦某没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其饲养的狗将何女士咬伤,秦某应该对何女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由秦某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一审宣判后,秦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中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明养犬预防纠纷

市中院民五庭副庭长姜蓉表示,饲养犬类引发的纠纷,除了“狗咬人”带来的损害赔偿纠纷,还有其他许多纠纷,比如正常生活被邻居家饲养的犬类打扰。还有,犬只伤人后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言语不和等导致矛盾升级或肢体冲突的也较为多发。

对此法官建议,应多措并举,加强对饲养犬只的管理,包括强化文明养犬宣传,倡导养犬者遵守社会公德,依法、文明地饲养动物,不得妨碍他人的生活;一旦发生有关纠纷,可先互相协商解决,或通过防疫、卫生、城管、公安等职能部门协调解决;有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社区饲养犬只的监管,有针对性地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增强行政执法的刚性,最大限度防范此类纠纷的发生。

【数字新闻】

两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因犬类伤人引发的民事诉讼案,多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财产损害责任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责任纠纷。其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共62件,涉案标的额共计167万余元。 2016年全市法院共受理15件、基层法院受理12件、市中院受理3件,涉案标的共计605108元,调撤率53%;2017年基层法院受理20件,涉案标的共计362582元,调撤率78%;2018年全市法院共受理27件、基层法院受理24件、市中院受理3件,涉案标的共计705665元,调撤率56%。

本版撰稿 记者 樊蓉

[来源:青岛早报 编辑:亚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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