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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青岛民间借贷案创新高 涉互联网案件显现

2019-01-11 08:31:26
责任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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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1.2万件!民间借贷案创新高

2019年1月10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18年青岛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和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旨在发挥金融审判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和指引功能,提示各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积极推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

《白皮书》梳理了2018年青岛两级法院审理的金融案件,分析了案件特点,指出反映的问题,并给出相关建议。鉴于民间借贷案件一直占全部金融案件近一半,与广大民众的财产权益、社会稳定息息相关,青岛中院选取具有典型性的案件,发布了2018年青岛法院民间借贷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据了解,青岛法院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主要有三个特点:一、金融纠纷案件高位运行。2018年案件数量及标的额比2016、2017年增幅明显,反映出债务人偿付能力下降,违约率增长,金融风险防控压力较大。二、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创新高,融资租赁案件标的额增幅明显。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从2011年起连续多年呈大幅增长态势,2016年、2017年趋缓后,2018年再创新高,占全部金融案件近一半。诉讼标的总额比2014年、2015年降幅明显,表明民间投资总量下降。近年来,除银行作为主体起诉的案件,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作为诉讼主体起诉的案件呈上升趋势。2018年,全市法院受理107件融资租赁案件,诉讼标的总额高达5.81亿元,案均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表明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产业在资本市场呈快速增长态势,相关风险也日益暴露。三、涉互联网金融案件显现。2015年,青岛地区开始出现涉互联网金融案件,其后每年都有一些“互联网+”平台产生的新模式金融纠纷,该类纠纷涉及互联网新型交易模式,当事人众多、事实查明难、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较大。

青岛法院在金融审判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中小企业面临融资贵-违约风险高-融资难的问题。固定资产少、信用度低的小微企业难以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不得不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获取流动资金。实体经济利润率走低和融资成本居高不下加重了企业负担,偿付能力下降,违约风险上升。二、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审贷风控机制有待加强,金融机构在担保审核与形式选择上仍有待改进。个别银行的审贷机制流于形式,未真正发挥对借款人生产经营、资信情况和偿债能力等方面的审查作用,在借款主体明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某些银行仍然“违规”放贷。当前,部分金融机构的信贷决策过度依赖担保,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借款实际用途及是否具备偿债能力不够重视,某些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交的基础交易合同不作认真调查。三、民间借贷无序发展对金融秩序产生冲击和破坏,对区域经济造成危害。高额利息助长了资本投机行为,畸高的民间借贷利率大大挤压了民企的利润空间,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存发展,放贷者常常血本无归,大量借款人不堪高息重负逃债,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青岛中院对维护金融安全、预防金融风险给出建议:一、政府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二、金融机构加强信贷风险防控、完善金融服务。三、公众应树立高收益意味高风险的理念。

[ 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摘登 ]

1

巨额借条未写债权人

依法驳回“债主”起诉

案情:原告张某提交《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小写2500000元),期限壹个月,转入XXXX号账户。借款人:崔某2014年4月17日”。2014年4月17日,张某通过银行账户向崔某指定的账户转账250万元。

被告崔某抗辩称该《借条》系受第三人栾某胁迫而出具,并申请法院调取公安卷宗。法院调取的公安卷宗显示:2014年10月3日20时许,栾某胁迫崔某出具包括案涉《借条》在内的8张《借条》,总金额2700万元。2015年12月13日,在侦查人员的见证下,栾某、崔某就其相互之间的资金进行核对,崔某共欠栾某27809595.7元,其中,双方的对账单显示:……2014年4月17日欠250万元,注:张某转崔某账户”。

栾某与崔某之间有多笔巨额资金往来。张某认可《借条》系栾某交付给他。张某与栾某系舅舅与外甥的关系。栾某原系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借其舅舅张某的银行卡使用。

裁判理由与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为张某与崔某之间是否成立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张某向法院提交的《借据》上没有载明债权人,根据法院依法调取的公安卷宗材料,可以认定涉案《借据》是栾某通过非法手段让崔某出具。张某虽然提交了其账户向崔某账户转账的银行转账凭证,但崔某抗辩主张其并不欠张某任何款项,并申请法院调取了公安卷宗材料证明该抗辩主张。公安卷宗材料显示,该笔款项是崔某与栾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崔某对其抗辩主张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崔某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张某对案涉250万元款项不具有债权人资格,故应依法驳回其起诉。

2

企业状告职工讨债款

应按内部制度来处理

案情:杨某原系某公司的工作人员。2016年1月18日,杨某向公司出具《借款单》一份,记载:“因某项目物料采购,今借到人民币(大写)玖仟元整。杨某。”2016年2月25日,杨某向公司出具《借款单》一份,记载:“因某项目今借到垫付人民币60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先付3万元。杨某。”2016年2月29日,杨某向公司出具《借款单》一份,记载:“因某项目今借到垫付人民币3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杨某。”

裁判理由与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的相关规定,职工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款项办理业务是职务行为,职工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案涉《借款单》上所涉及的款项是杨某受公司委派从公司预支的款项,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应按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最终驳回公司的起诉。

3

向父亲借款百万买房

法院判令夫妇俩偿还

案情:辛某某、官某系夫妻关系,婚姻登记时间为2009年8月18日。2012年9月5日,官某使用辛某某父亲辛某所有的银行卡向青岛远景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00万元。同日,青岛远景置业有限公司出具付款人为辛某某、官某的收款收据一张,收据金额为1098768元,地址为青岛市同兴路710号×××户。辛某某、官某陈述称青岛市同兴路710号×××户房产为其二人共同所有。2012年9月17日,辛某某给辛某出具借条,具体说明借款事实。后,辛某诉至法院,要求官某和辛某某向其偿还借款100万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本案中,辛某与辛某某、官某之间系父亲与儿子、儿媳的关系,官某使用辛某的10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时,辛某碍于情面未要求儿媳官某出具借条,而后让儿子辛某某补写借条合乎情理;其次,辛某就借款提交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辛某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官某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但其不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应认定辛某的主张成立;最后,从公序良俗角度,不宜将父母出资一概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依法负有抚养义务。子女一旦成年,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爱,并非父母所应负担的法律义务。因此,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系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度过经济困窘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因此,判令辛某某、官某向辛某偿还借款100万元。

半岛记者 李珍 王洪智 通讯员吕佼 时满鑫 报道

[来源:半岛都市报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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