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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司机肇事致一家四口两死两伤 弃车逃逸获刑六年

2019-04-17 14:20:20
责任编辑:光影

原标题:即墨一男子酒驾肇事致一家四口两死两伤,弃车逃逸罪加一等获刑6年

近日,即墨区检察院通报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驾驶员于某酒后开车上路,交通肇事酿成惨剧致二人死亡,其中一名死者是九个月大的婴儿。发生车祸后,于某没有积极救治伤者,而是害怕酒驾承担法律责任,害怕保险公司拒保,选择弃车逃逸。3月28日,由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案被告人于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8年10月11日,于某的大哥买了辆新车,于某开车去参加庆祝酒宴。席间,于某喝了四、五杯啤酒。喝到晚上9点左右散席,于某觉得自己喝得不多,就抱着侥幸心理,开车回家。因为晚上没有什么车,于某将车开得飞快,当沿营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供电所附近时,因为道路旁边有一些反光锥,于某就左拐至对向车道,当时对向车道有一辆来车,但离得还有段距离,于某本想踩刹车减减速,但酒后将油门当成刹车,车辆一下子失去控制,于对向来车发生了猛烈地碰撞。

被于某撞的车里是一家四口,刚刚带孩子去医院看病回家。车祸造成男主人和一名九个月大的男婴当场死亡,女主人和另一名男孩多处骨折。

于某自己只有轻微擦伤,他想到酒后驾车后果严重,吓得都没有看一下对方有没有受伤,就弃车逃走了。于某找到自己的大哥和姐夫,三人商量着先醒醒酒,等到凌晨3点,感觉酒醒得差不多了,又到医院做了检查,然后打110报警投案,以为这样可以躲避酒驾处罚。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侦查机关很快查清案件事实。于某酒后驾车肇事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某依法服判没有上诉。

检察官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于某酒后驾车肇事致二人死亡,原本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被告人自作聪明,为避免酒驾处罚的逃逸行为,将其法定刑提升为三年以上,正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半岛记者 刘玉凡

[来源:半岛客户端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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