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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岸带保护新规9月起施行 违规项目调整搬迁

2019-05-24 07:24:09
来源:青岛早报
责任编辑:亚麦

原标题:30米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

海岸带是青岛城市特色的精华所在和宝贵资源,为了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市制定了《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管理条例》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四类区域严格保护

《管理条例》规定,海岸带范围内,四类区域划为严格保护区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预留区,省级及以上湿地公园的保育区;一级保护林地;具有特殊风貌保护价值的优质沙滩、海滨红礁石集中区域;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生态脆弱敏感、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

海岸带范围内,下列区域划为限制开发区域:未划入严格保护区域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自然岸线保护范围、旅游度假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水养殖区、传统渔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整、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较好、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区域。

三类区域禁止围填海

《管理条例》提出,保护海岸带及毗连区域的山体、河流、海湾、岬角等的自然地理格局,保护沙滩、礁石、沙丘、沙坝、河口等自然地形地貌与景观。海岸带范围内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在严格保护区域,禁止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活动,禁止破坏自然地形地貌和损害生态环境的活动。在限制开发区域,严格控制改变自然地形地貌和影响生态功能的开发利用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下列区域禁止围填海: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胶州湾、丁字湾、唐岛湾、灵山湾、龙湾;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围填海的区域。

海岸带范围内,禁止采挖砂石、砾石、海砂。禁止改变沙滩的自然属性,禁止出让、擅自占用沙滩。除必需的公共基础设施外,禁止在沙滩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违规项目调整搬迁

海岸带范围及其背景区域内的建筑物,应当与自然环境、整体风貌相协调。严格控制海岸带及毗连区城建筑高度、密度、体量和容积率,严格控制海岸带范围内新建建筑物。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划定海岸线的建筑退线距离。海岸线向陆地一侧的建筑退线距离不得小于三十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线距离范围内,除军事、港口、码头、公共基础设施以及赖水项目的必需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

海岸带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建筑物屋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禁止新建固体废物填埋场,禁止新建或者扩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丁字湾、整山湾、唐岛湾、灵山湾、古镇口湾、龙湾海岸带范围内,禁止新建或者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电镀、电解、酿造、炼油、制革、有色金属治炼、水泥、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规定范围内的现有的禁止项目,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进行调整、搬迁。

拓展公众亲海空间

《管理条例》规定,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海岸带滨海公共活动空间,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拓展公众亲海空间,畅通观海视廊。除依法批准的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军事、景区等用途需要封闭的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圈占、封闭海岸线,不得限制他人通行。

对违反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行使海岸带管理职权的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三日内进行核查并及时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来源:青岛早报 编辑:亚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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