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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窃电”的用户感觉冤枉 不签字只能摸黑

2019-07-04 08:55:18
来源:青岛日报
责任编辑:光影

供电部门在“认定”市民“窃电”后,要求其在相关表格上签字,补交电费并缴纳三倍违约使用电费,否则不予恢复供电。当事市民认为,裁定“窃电”应细化程序,提供充分证据——

被认定“窃电”的用户,感觉很冤枉

本报7月3日讯 “5月21日,我们家停电,原因是供电部门认为我们家改动电表窃电,将电表拆走了。我去供电营业厅询问得知,自己必须要签字承认窃电,补交3倍的电费,才能恢复供电。”家住抚顺路的隋女士近日向本报舆论监督热线反映,“在没有证据证明我改动电表的情况下,突然断电让我承认偷电,感觉就像逼迫认罪一样。”

隋女士所住小区一户一表改造后的供电表管理权是供电单位,而且电表都安装在户外,电表从最初安装,到之后的管理维护,都由供电部门负责。“电表出了问题,怎么就一股脑推到居民头上,供电单位就没有管理责任吗?”隋女士表示,供电部门应提升管理细节,更应在处罚追缴电费的过程中体现“程序正义”。

6月13日下午,记者以朋友身份陪隋女士来到杭州路供电营业厅。“要恢复供电很简单,先把9000多元的追补电费交上,我们就给重新装电表。”一名工作人员说。

“怎么认定是否窃电?”面对记者的疑问,这位工作人员说,用户电表被人为改动,致使用电量出现异常,供电部门就可以认定为窃电。他们的检查人员5月中旬发现,隋女士家的电表存在线路改动的问题,公司就认定隋女士家窃电。他同时也说,无法确定隋女士的具体窃电时间。因此,根据“营业规则最低标准”,按照180天窃电计算,每天补交24度的电费,此外还要缴纳此基数3倍的违约金,总共9000多元。

这位工作人员拿出一张印有“违约用电窃电处理工单”的表格让隋女士签字。隋女士发现,表格上的违约性质一栏写着“窃电”。“你们单方面认定我家窃电,我们还有申诉的权利,如果为了恢复供电而签字,那就是承认窃电的事实,就等于放弃了申诉的权利。”隋女士说,“电力是流通的商品,窃电和偷盗没有区别,如果违心承认窃电,就等于在自己的诚信方面有了污点。”

“一户一表的电表装在户外,而且外面配了锁,一直是供电单位管理,怎么出了问题就都是我的责任?”隋女士申请通过一户一表后台,查看电表用电异常最初出现的时间。营业厅工作人员表示,一户一表后台系统查不到电表开始出现异常的具体时间。隋女士又提出电表的管理职责问题,工作人员说:“银行的保险柜小偷都能打开,何况电表箱上的普通锁了。”

“这就是有罪推定,推卸管理方的责任。”隋女士拒绝在写有“窃电”的表格上签字。但是,点蜡烛的日子确实不好过。是忍耐夜晚的黑暗,继续申诉?还是为恢复供电而承认偷电?隋女士陷入两难。

与坚守自己清白的隋女士不同,家住福州南路的李先生选择了后者。“不然家中冰箱里的东西都变质了。”李先生说,“2016年12月买的房,同时到供电营业厅办理了用电过户。过户时没人说电表有问题。因为电表在户外,还有上锁的电表箱,又因为这些年家里从来没停过电,我几乎分不清哪个电表是我家的。”

5月23日,李先生家电表被拆走断电,家中陷入混乱。“让我签字承认偷电,我就丧失了下一步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但是,家中停电无法正常生活,双方处在不平等的情况下,我没有别的选择,迫于压力只能妥协。”李先生最终签字承认窃电,交钱恢复供电。

家住新岭花园的肖女士对此也很无奈。2017年2月,肖女士买了新房入住,8月天气最热的时候,忽然供电单位来人,将锁在物业负一层的电表拆走。同时告知她,电业部门通过一户一表后台监控发现,她家电表从两年前就出现用电异常,现场检查发现电表人为改动过。若要恢复供电,需要肖女士签字认可自己窃电,同时补齐从发现用电异常开始至今的电费和3倍违约金。

“已经确认电表在我买房之前就出现异常,凭什么非要把窃电的罪名落在我头上。”肖女士向供电单位提出异议,但得到的答复是“按规定办事”。炎热的夏日,家中像蒸笼一样,肖女士一家跑到超市待了一天“蹭凉”。第二天实在扛不住了,肖女士签字承认“窃电”,缴纳了购房后的用电违约金,家中恢复供电。“做了30多年教师,快退休了居然落下个偷电的名声,真憋屈。”肖女士说。

记者采访了解到,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者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故意使其计量不准等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窃电。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以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在执行规定、裁定窃电时,供电公司应该进一步细化程序,提供充分的证据。简单地单方面认定我们‘有罪’让我们感觉很无助、很冤枉。”三位市民表示。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记者 邱 正

[来源:青岛日报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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