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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普通住宅空置6个月以上可减收物业费

2019-09-17 07:29:28
来源:青岛早报
责任编辑:亚麦

原标题:我市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 普通住宅空置6个月以上减收物业费

日前,市发改委下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通知》对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权限,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其他服务收费,以及政策衔接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9月15日起执行。其中,普通住宅空置六个月以上物业费减收,小区停车位闲置一月以上可免服务费。

物业费调整需提前备案

2018年7月1日,《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为进一步推动该管理办法在我市的落细落实,市发改委重点梳理了部分市民反映比较集中的物业服务收费热点问题,认为有必要完善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政策,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更加精准化、精细化。今年以来,市发改委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近日下发了《通知》,自今年9月15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在上浮不超过20%的浮动幅度内确定,下浮不限。市内六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基准价格仍延用了现行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基准价格。

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调整之日起十日内,携带调整后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成本公开情况、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 (以下简称“双过半”业主)书面同意的材料,向提供物业服务所在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超出 《青岛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范围提供的增值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业主共有收益资金的管理费扣除比例,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期间,由“双过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协商确定前暂按收益资金的20%扣除;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和其他物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住宅空置6个月物业费打折

《通知》规定,业主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经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预收不超过6个月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预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针对市民关注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住宅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减收的办理程序,《通知》规定,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前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经双方共同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或者由双方协商约定衡量标准),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60%交纳。

需要说明的是,空置物业收费减免政策并非新生事物,我市早在2013年就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根据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3年11月21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下发《关于制定我市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减免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含一年,起始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对配备电梯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含电梯运行费)的80%交纳,对未配备电梯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90%交纳。

车位闲置应书面告知物业

市民购买了小区地下停车位,每个月仍需要缴纳服务费。如果不停车,这笔费用该如何处理? 《通知》也做了明确规定。

按照规定,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内六区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仍延用现行收费标准。市内六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临时停车不超过2小时的,免收车位场地使用费;超过2小时的部分,每小时不超过2元;每日不超过6元。

值得注意的是,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期间,车位使用人如不使用停车位,应提前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经双方确认后,自书面告知之日连续超过一个月(含)未停放机动车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记者 王婷

[来源:青岛早报 编辑:亚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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