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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青岛法院公布保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原标题:青岛法院公布保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单位,家庭和谐关系人民幸福、社会稳定。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记者梳理出青岛法院近年来有关维护妇女权益的案例,以案释法,呼吁妇女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有婚前告知义务,这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作出了重大修改,将隐瞒重大疾病婚姻从无效改为可撤销,把婚姻的决定权交还当事人。

史某与栗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栗某早在2014年就被诊断为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一直持续治疗,婚后仍未治愈。栗某婚前隐瞒病史,史某起诉要求撤销与栗某的婚姻。法院经审理认为,栗某早在婚前就患有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属于法律规定的患有重大疾病情形。栗某长年忍受病痛折磨,其遭遇让人同情,但更应预见到婚后其病情也会加重史某的经济负担及精神压力。栗某故意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足以影响史某与其缔结婚姻的意愿,史某据此要求撤销婚姻于法有据。法院判决撤销史某与栗某的婚姻。

男方违背忠实义务

女方可要求离婚损害补偿

纪某在与妻子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女。纪某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王某最终同意离婚,但主张纪某具有重大过错,要求纪某支付损害赔偿金20万元,同时主张自己在家庭日常生活中付出较多,要求纪某补偿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家事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纪某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给王某造成严重精神伤害,对双方婚姻破裂具有重大过错,王某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应予支持。王某在日常生活中对抚育子女负担较多义务,有权请求家事补偿。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判令纪某向王某支付损害赔偿金10万元、家事补偿金5万元,以此抚慰受害方,惩罚过错方,发挥了家事审判明辨是非、伸张正义的规范警示和预防作用。

男方私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男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该方不分或少分。

隋某与郭某结婚后无子女,且婚后隋某多次离家,二人感情日益淡薄。隋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郭某同意离婚。隋某主张分割婚后共建的草莓大棚一处,二人就大棚的价值未达成一致且不同意竞价处理。案件审理期间,郭某将该草莓大棚出卖给了案外人,获得转让款47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在诉讼期间,未经隋某同意,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变卖,在郭某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法院认定郭某存在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对郭某予以少分。法院判决隋某分得大棚转让款30000元、郭某分得大棚转让款17000元。

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赠与第三者,赠与行为无效

实践中,夫妻一方出轨后,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现象时有发生。配偶一方与第三者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既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感情伤害,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吴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12月协议离婚。离婚后,吴某发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与周某保持不正当关系,且刘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向周某转款170余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刘某的赠与行为无效,由周某返还上述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周某,侵害吴某的财产权益,违背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法院确认刘某向周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在扣除周某已返还的款项后,判决周某返还吴某130余万元。

女方遭遇家暴提出离婚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暴力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女性在面对家暴时不能忍气吞声,一定要有证据意识,在遭遇家暴后及时报警,保留各种能证明施暴行为和伤害后果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孙某婚后长期受到丈夫刘某的殴打。儿子出生后,刘某更是经常将母子二人打进医院。孙某无法忍受丈夫的拳脚,向法院起诉离婚。

考虑到刘某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孙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交其与儿子受伤部位照片1份、医院病历7份。经审查,法院迅速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刘某打骂孙某及孩子,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等,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等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后,孙某反映刘某未再骚扰其和儿子的正常生活。后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掌上青岛 记者 陈小川

[来源:青岛晚报 编辑:李源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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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3/08 08:13
· 来源 ·
青岛晚报
· 责编 ·
李源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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