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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9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重大灾害来了怎么办?“操作手册”收好

26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市气象局对新修订的《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据悉,《条例》于9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做了大篇幅的修改完善,由原来不分章节的24条,扩充至六章42条,重点在完善工作机制、气象灾害防御风险防控前置、提升科学防御水平、加强重点领域保障等方面作了调整和完善。

风险管控前置突出预防为主

相比修订前,《条例》更加突出预防为主,强化气候可行性论证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的应用,明确对国土空间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政府和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供建设项目免费共享。新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度,规定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明确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御设施、设备和救援装备,确定防御重点部位并定期巡查。《条例》明确提出,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气象灾害保险业务,推出适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的产品和服务。

加强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

近年来极端天气多发。如何在与不测风云的较量中掌握主动权?唯有加强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规范预警发布与传播。《条例》规定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人口密集区、农牧渔业主产区、产业聚集区、重要海岛和机场、港口(码头)、高速公路、航道、河道、水库等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区域,统一规划设置气象灾害监测设施。突出科技赋能,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与气象业务融合,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同时增强城市气候适应性和气象灾害防控能力,定期修编城市暴雨强度公式,建设城市内涝气象监测预警系统。此外,《条例》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发布进行规范,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制度,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还要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在人口密集区域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等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

修订后的《条例》完善了工作机制,明确了气象灾害防御要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突出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细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措施,尤其是特殊天气应对方面,规定台风、暴雨(雪)、道路结冰等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道路交通运行情况,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停课,并采取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除直接保障社会公众生产生活运行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可以采取调整工作时间或者临时停工、停业等措施。同时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活动应急预案,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活动时间、活动方案或者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

(青岛晚报/观海新闻/掌上青岛记者 徐美中)

[来源:青岛晚报 编辑:王熠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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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8/27 08:08
· 来源 ·
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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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熠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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