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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首例无人机致人身亡案宣判 操作手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信网11月12日讯 目前,植保无人机以其高效、便捷、适应性强等优势,被广泛应用在播种、施肥、农药喷洒等各个环节,成为名副其实的“惠农神兵”。然而,随着植保无人机普及率越来越高,农户在作业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所导致的“伤人”“伤田”事故频发。10月30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刑庭审结青岛市首例因植保无人机操作不当过失致人死亡案。

无人机“肇事”致人身亡,操作手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2024年8月,被告刘某受平度市某村村民张某的雇佣,使用无人机为张某在其承包的玉米地喷洒农药。在操作无人机时,刘某未在无人机起飞、降落点周边设置警示标志。农药喷洒结束后,他启动了无人机降落程序,在已经看到吴某驾驶载着张某的三轮电动车向无人机降落的方向行驶的情况下,仍过于自信地认为无人机不会致人受伤,所以既没有作出提醒,也没有及时操作遥控器控制无人机停止降落。最终导致无人机桨叶将张某头部割伤并致其当场死亡,将吴某右侧头面部及右侧肩部割伤。

平度法院认为,被告刘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受到刑罚的处罚。考虑到刘某在案发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依法判决被告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这起特殊的过失致人死亡案充分反映出部分无人机从业人员并没有形成风险意识,没有认识到无人机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刘某虽已通过培训和考试,取得相应资质,但在操作过程中既没有依规设置警示标识,也没有尽到提醒义务,甚至过于自信地认为“无人机不会伤人”,最终酿成了这场悲剧,也让自己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无人机洒药“越边界”,作物受损需担责

要想作物丰产丰收,有效防控病虫草害,喷洒农药成为规模化种植中必不可少的环节。而植保无人机效率高、雾化好,又能规避人工洒药的中毒危险,正在被广泛应用于农业生产中。可无人机在作业过程中,一旦偏离航线越了界,让其他无需施药的作物“无辜躺枪”造成损失,这份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2022年7月,家住平度市明村镇的陈某像往常一样到自家芋头地劳作,却发现原本长势喜人的芋头竟出现了叶片干枯、发黄等受损现象,像是被打了除草剂,后经专业机构鉴定,14亩芋头地损失共计13万余元。陈某回想起邻地种植玉米的林某一周前曾用无人机为其玉米地洒过药,便认为是林某操作时,药水飘移到自家芋头地造成了药害,要求林某赔偿其损失。林某却声称喷洒农药与作物受损间隔时间过长,且自己喷洒农药距离陈某芋头地较远,并不会造成什么影响,因此拒绝赔偿。双方争执不下,陈某将林某告上了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平度法院根据原告陈某申请,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农业科学院,对涉案芋头的损失与被告喷洒农药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进行了鉴定。依据鉴定报告,涉案芋头的损失与被告采用无人机不当喷施除草剂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损害参与度不低于95%。

平度法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林某因过错侵害了陈某的民事权益,且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依法判决林某赔偿陈某损失及鉴定费共计13万余元。

2024年1月1日,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首部专门行政法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正式施行,操控无人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无人机作业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质,在操作无人机时也应确保操作环境安全,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作业人员应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筑牢低空飞行安全防线,安全、科学、规范地使用无人机,让植保无人机真正成为助力农业现代化的“惠农神兵”。(记者 戴洁)

[来源:信网 编辑:陆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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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1/12 16:16
· 来源 ·
信网
· 作者 ·
戴洁
· 责编 ·
陆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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