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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猥亵儿童第三次获刑 猥琐男这次“进去”4年半

2019-06-03 09:30:30
来源:济南时报
责任编辑:格若

原标题:因猥亵儿童第三次获刑 猥琐男这次“进去”4年半

今年六一儿童节刚过,网上就公布一起猥亵儿童案的最新判决结果:济南市莱芜区男子李某为满足其不良性欲要求,自2018年5月至6月,多次头戴鸭舌帽、面戴口罩尾随独自行走的女学生进行猥亵行为,其也因此获刑4年6个月。

更令人气愤的是,相关证据显示,这已是此人第三次因猥亵儿童获刑。

口罩男尾随猥亵少女 半个小时就作案两起

在莱芜区一小区内,有邻居作证介绍,2018年6月19日12时许,邻家12岁的女孩小A敲门,哭诉说,刚有一个男子尾随她进了家,拿刀子吓唬她。小A在家里不停喊人,那个人见状就走了。

后来警方证实,事发时,一男子尾随小A,强行进入其家中,以治病为由,解开自己的裤子扣子,采取言语威胁、持匕首恐吓等方式,欲对小A进行猥亵。危急情况下,小A呼喊求助,该男子猥亵未果逃走。

无独有偶。当天同样的情况,仅半小时后,又在另一居民楼内发生:13岁的女孩小B在回家途中,也遭遇变态男,一名戴鸭舌帽、口罩的男子尾随自己进入楼道,后其到达4楼平台。该男子在4楼平台脱下裤子,做出猥琐动作。情急之下,小B敲开 5楼邻居房门求助,该男子逃离现场。

12岁女孩遭尾随入室 刀架脖子上吓退色狼

警方串并案件时发现,此案之前就曾发生,作案的其实是同一个人。

在2018年5月28日中午12点,该“口罩男”尾随12岁的女孩小C,并强行进入其家中。正当该男子准备脱下衣服,对小C做出不雅动作时,小C用家中水果刀架在自己的脖子上,以死相逼,该男子猥亵未果,接着逃离现场。

经过警方持续追踪,作案男子终于浮出水面:此人系40岁的李某。

此人的案底显示,这已不是他第一次猥亵作案:2009年4月,其因犯猥亵儿童罪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4年9月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7年10月刑满释放。

此次,李某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8年6月被刑事拘留。

一审获刑四年半 他还觉得判重了!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李某曾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未遂两起,可从轻处罚。依法以被告人李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作案工具牛仔裤一条、T恤一件、刀一把、鸭舌帽一顶、运动鞋一双、口罩一个、短裤一个,依法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未抗诉。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判决,以“一审判决认定其猥亵儿童犯罪的第一起和第三起应属于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也以上述理由为其进行辩护,要求对李某再适用减轻处罚并予以改判。

他到底冤不冤? 济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中,济南中院认为,关于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猥亵儿童犯罪的两起案件应属于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李某先后分别窜至两名被害人家中,意欲猥亵儿童,但一人将刀子架在自己脖子上进行反抗,一人大声呼喊寻找他人帮助进行反抗,均致使李某害怕,未达到猥亵犯罪的目的并逃离作案现场,相关证据均证实,李某的犯罪行为系因其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而非其个人主动放弃实施猥亵犯罪,不属于犯罪中止,应系犯罪未遂。据此,该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济南中院认为,李某为满足不健康的性心理,采取向儿童暴露生殖器官的手段,多次对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李某系累犯,具有多次犯罪、窜至被害人家中、持刀威胁等具体犯罪情节,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适用5年以上的法定刑作为对其量刑的起点,一审法院以5年以下的法定刑作为量刑的起点不当,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但鉴于李某有犯罪未遂的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亦可对其适用减轻处罚,故一审法院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的量刑结果也在法定的幅度内,亦是适当的,法院对该量刑部分予以维持;李某及其辩护人要求予以改判的辩解和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来源:济南时报 编辑:格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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