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信网手机版移动继续看新闻

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市民可拨打举报电话投诉

2019-08-13 09:26:40
来源:齐鲁晚报
责任编辑:古德

原标题: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市民可举报投诉

记者了解到,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以下称非直抄用户),需由其他主体(以下称转供电单位)转供的行为。非直抄用户是指:因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等原因,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用户电费缴到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例如某商业综合体餐饮企业,每月把电费缴纳给综合体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再统一缴纳给电网企业,这样的餐饮企业就称为“非直抄用户”。转供电单位是指:代收电费的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

针对为什么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会上做出了解释。2018年,我省先后4次出台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单一制目录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了7.42分。2019年,我省又两次下发文件,分别自4月1日和7月1日起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单一制目录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了5.47分。聊城市认真落实上级价格政策,在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有部分转供电单位未传导降低终端“非直抄用户”的电价水平,截留改革红利,扰乱电价秩序。为让广大终端工商业用户真正获得降价实惠,打通降价“最后一公里”,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聊城市继续组织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确保改革红利传导惠及终端用户。

转供电单位能否通过电费,或以“服务费”等名义,收取抄表人员工资、电力设备运行、维护等费用(以下简称“共用设施等费用”)?对此,会上也给出了明确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因此,转供电单位不能以“服务费”等名义,在电费之外加收共用设施等费用。

对于转供电单位乱收费,非直抄用户的诉求和对于价格违法行为,市民可拨打举报电话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王尚磊

[来源:齐鲁晚报 编辑:古德]
精彩美图 更多 >>

青岛话题 更多 >>

深度报道 更多 >>

大家爱看

信网手机版

信网小程序

青岛网上辟谣平台

信法网

Copyright © 2014-2024 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4028146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7120180021 增值电信:鲁B2-20180061 鲁公网安备:37020202000005号
手机版 | 媒体资源 | 信网传播力 | 关于信网 | 广告服务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