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足球比赛中受伤赛事组织者担责吗?市北法院适用民法典首案宣判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李自强
足球比赛抢球致十级伤残,伤者起诉伤人者与赛事组织者承担责任。1月6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伤人者王某承担原告损失的80%,各项损失合计3.8万元。此案是市北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判决的案件。
2019年1月13日9时,原告宁某所在的足球队与被告王某所在的足球队进行足球友谊比赛,比赛没有裁判,不计分。比赛至10时55分左右,宁某队友在球场右侧边线直传球至对方半场,宁某沿右侧边线追球,王某从其左后侧追球,在双方均未控球的情况下,王某为抢球,将宁某碰撞出场外。由于力度过大,致使宁某腾空坠地受伤,致宁某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一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原告宁某参加足球比赛是否属于自甘风险行为,被告王某的行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赛事组织者被告李某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足球运动属于高风险对抗性运动,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应在意料之中。宁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多年参加足球运动,其应当认知足球运动所存在的潜在危险、预见损害后果的可能发生,其仍自愿参加该项运动,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王某虽在主观上没有伤害宁松的故意,但恶意犯规碰撞宁松,其应当预见到在快跑过程中,用力碰撞他人可能会造成相应的损害后果,而其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没有预见,从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王某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原告损失的80%,各项损失合计38 000余元。组织者李某已经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在受伤事件中存有过错,所以李某不承担责任。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是全新的规定,确立了“自甘风险”原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增加“自甘风险”原则,对明确学校等机构正常开展对抗性较强的体育活动等类似活动的责任界定是有利的。此前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是对《民法典》的全新适用。
[来源:齐鲁晚报 编辑:古德]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