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2月15日讯 污染环境将获刑,信网(热线0532-80889431)近日从青岛市环保局李沧分局获悉,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盐酸中转点非法中转、贮存、倒装盐酸,造成盐酸泄漏严重污染环境的案件做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环境污染罪比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玻璃钢罐藏院内 经常撒漏引人注意
据青岛市环保局李沧分局的工作人员介绍,2015年5月,分局接到群众信访投诉举报电话,反映李沧区某地的一个院子内有4个玻璃钢罐贮存盐酸,经常撒漏造成地面腐蚀且气味刺鼻,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 “现场勘查时,我们发现院子里一共有六个盐酸储存罐,酸罐下方的渗坑中撒漏有大量酸液,厂外地面也有大面积酸液撒漏。”执法人员用pH试纸测试,试纸显示pH小于2,呈强酸性,严重污染环境。与此同时,执法人员经过调查确定这一盐酸中转场为青岛本地一公司所有。
“根据现场情况初步判断,此案可能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在随后的调查取证中,盐酸中转点大门上锁关闭,负责人的电话也一直无人接听。在此情况下,市环保局李沧分局的执法人员首先对房东进行调查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并安排环境监测人员对泄漏酸液进行取样监测,并赶赴公司注册地开展外围调查,在当地环保局有关人员协同下进行实地勘查。
泄露废盐酸重量达量刑标准 嫌疑人获刑六个月
在调查过程中,环保李沧分局联合盐酸中转点所在地街道办、派出所及房东一起,开门对盐酸泄漏污染现场进行取证,并联系了青岛市具有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资质的专业公司有关人员进行酸液收集。经收集后称重,泄漏的废盐酸重量达到量刑标准。 根据已有的关键证据,李沧分局依据“两高”司法解释,就案件相关证据向李沧公安分局进行了移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6月25日予以刑事拘留,7月31日批捕。 10月20日,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刘向东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系公司一般从业人员,认罪态度好,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信媒体记者 于晓 通讯员 王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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