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2月14日讯 据青岛环保局消息,2016年11月10日,即墨市环保局执法人员日常监察中发现,高修君(即墨市仕美新型材料厂)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墨市环保局于2016年12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4万元。2017年1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该公司已做出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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