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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信用双重处罚 青岛出台口岸服务价格行为导则

2018-09-11 21:58:27
来源:信网
作者:徐雅琳 吴晓娟
责任编辑:光影

信网9月11日讯 信网从青岛市物价局了解到,为规范口岸服务活动中的价格行为,促进口岸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近日,青岛市物价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政府口岸办下发《青岛市口岸服务价格行为导则》。

《导则》规定了我市口岸服务收费管理方式,列举了口岸服务经营者等需遵守的倡导性价格行为、义务性价格行为、禁止性价格行为等3大类20条相关内容,并针对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根据《导则》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口岸服务收费项目以中央和山东省定价目录为准。定价目录外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口岸服务收费项目,经营者应根据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进行设立,不得重复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其中在港口收费中,经营者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关于收费项目设立的相关规定,不得超出规定自行设立港口收费项目。

根据《导则》规定,口岸服务经营者应做到“三实”:除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在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客户的实际需求和自身的业务能力,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相匹配,做到“项目实”;应为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做到“服务实”;应加强对收费行为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自查自纠机制,确保收费行为依法合规,做到“管理实”。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口岸服务收费,经营者自主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客户承受能力,至少于执行前1个月对外公布,并采取书面、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通知客户,确保客户周知。客户因临时增加委托内容、变更服务需求、改变作业过程等,经营者需制定或调整相关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由双方协商,并通过合同等方式予以约定。

根据《导则》规定,口岸服务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价单位、收费主体、服务内容、定价形式(市场调节价或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价格监督电话等内容,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并对外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口岸服务经营者接受委托开展代收代付业务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委托方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缴费主体、收费依据等信息,并在提供给客户的确认单据中明确标注上述信息。

根据《导则》规定,口岸服务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仅会受到经济罚,根据我市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中关于“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相关规定,还会受到信用罚。目的是加大违法违规的经营者的处罚与惩戒力度,促使经营者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信网全媒体记者 徐雅琳 通讯员 吴晓娟

[来源:信网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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