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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方未提供发票 中铁十八局拒付尾款被告上法庭

2019-04-02 10:58:31
来源:信网
作者:岳祥
责任编辑:光影

信网4月2日讯 近日,信网(0532-80889431)获悉,青岛青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曾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铁十八局)供应钢材,用于青岛地铁一期工程三号线。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钢材后,对方仍有货款753919.21元未结清。青岛青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欠款未果,为维护合法权,故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事经审理,中铁十八局最终被判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提供货物后尾款迟迟不到位

2012年5月30日,青岛青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07标项目部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向中铁十八局供应钢材,用于青岛地铁一期工程三号线。

合同签订后,青岛青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钢材2987.7吨,货款共计11664261.21元。中铁十八局支付货款10910342元,尚欠753919.21元。

根据合同约定,逾期付款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截至2017年12月31日,产生逾期付款违约金684350元,中铁十八局已支付违约金401563元,尚欠282787元。

青岛青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欠款未果,为维护合法权,提起诉讼。

中铁十八局称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

中铁十八局在庭审过程中辩称,中铁十八局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与青岛青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即使有欠款,根据合同约定,也应当首先由双方对当月货款进行结算、青建物流集团提供发票后,再由中铁十八局付款。

在该公司未履行前提义务的情形下,中铁十八局享有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其付款请求。

并且,青岛青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计算诉讼金额的方式有误。总计供货11664261.21元,中铁十八局已支付货款10910342元,欠货款753919.21元。

此后,中铁十八局又支付货款401563元,青岛青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将该款用于抵扣违约金不符合法律和事实规定。按照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全部债务而双方又未作约定时,应当尊重债务人的意思。

因此,青岛青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无权单方将中铁十八局支付的货款作为违约金扣除。

中铁十八局07标项目部辩称,中铁十八局07标项目部作为中铁十八局的分支机构,系为承建青岛地铁项目成立,未办理工商登记,无独立法人资格,不应承担民事权利义务。其他答辩意见同中铁十八局。

法院依法判决中铁十八局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市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中铁十八局07标项目部作为中铁十八局分支机构,民事责任应由中铁十八局承担。

根据青岛青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07标项目部的对账及中铁十八局后续付款情况,法院对中铁十八局欠付货款753919.21元予以认定。本案欠款汇总表及账目明细中记载的资金占用费,实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青岛青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主张2015年7月25日之后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6.15%计算,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该部分违约金应结合中铁十八局后续付款时间节点、按照物资采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方式分段计算。

关于中铁十八局以青岛青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未开发票为由拒付货款的抗辩。法院认为,首先,物资采购合同虽然约定了履行顺序,但同时也约定自结算日起两个月内支付当期结算货款,即对最后付款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其次,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中铁十八局已支付货款超过了应付货款总额的90%,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并未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合同约定;就买卖合同而言,买方负有支付货款的主给付义务,卖方负有交付货物的主给付义务。

本案中,青岛青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虽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中铁十八局开具了发票,但开具发票属于买卖合同中卖方的附随义务,与买方支付货款的合同主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

综合上述情况,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中铁十八局支付货款753919.21元并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信网记者 岳祥

[来源:信网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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