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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个人 九龙建设被判承担部分责任

2019-07-09 21:07:15
来源:信网
作者:岳祥
责任编辑:光影

信网7月9日讯 孙某某曾在青岛市即墨区某工地上干活,在此期间,孙某某在施工工地步行通过临时搭建的安全通道时,因通道湿滑,不慎摔伤,因此产生了一定的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将此事诉讼至即墨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承包方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九龙建设)及包工头左某某赔偿相关损失。信网(0532-80889431)获悉,此事经过一审二审,孙某某最终获赔59219.76元。

在工地现场滑到受伤

2016年12月27日,九龙建设与左某某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将承包的位于即墨区某工地上的加气块砌筑工程分包给左某某。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劳务承包的内容、单价、工程量计算方法、质量标准、双方责任等条款。

签订合同后,左某某联络、组织孙某某在内的工作组进行施工,并由孙某某负责加气块砌筑班组的管理和监督施工。2017年2月23日上午9时30分许,孙某某在施工工地步行通过临时搭建的安全通道时,因通道湿滑,不慎摔伤。

孙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即墨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颈椎间盘突出。后于2月25日转入山东省立医院治疗,出院后分别于2017年3月10日至18日、2017年3月22日至2017年5月5日入即墨市中医医院、南京瑞海博康复医院治疗。其中,孙某某治疗期间由九龙建设垫付医疗费30000元,左明兴垫付医疗费15000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孙某某向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九龙建设、左某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583733.08元。

九龙建设认为工人自身应承担责任

九龙建设在庭审过程中辩称,孙某某所受伤害系在平地上步行时摔倒,其作为具有完全认知、辨识能力的成年人,在经过湿滑的安全通道时应尽到谨慎慢行等安全注意义务,且孙某某也未按工地施工安全规范佩戴安全帽,对其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不慎摔倒致伤具有过错。

并且,孙某某是在平地上步行摔倒,身体并未受到强烈的外部冲击,摔倒时颈部着地,根据医学诊断步行时不可能导致颈椎退行性变、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脊髓变型等病症,该病症皆由颈椎结构的衰变及技能的衰退导致、年龄增长及自身修复能力降低是引起颈椎退变的主要原因。其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营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左某某则辩称,自己只是帮忙找人,不应该赔这些钱。

法院判决九龙建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孙某某之伤经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其颈椎退行性变……颈4/5、6/7椎体相对缘骨髓水肿均为自身退变,与步行摔倒行为无因果关系,但摔倒行为使其临床症状(如颈痛、上肢麻木无力等)出现或进一步加重,外伤参与度以10%~35%为宜。

即墨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左某某承包九龙建设加气块砌筑工程后,联络组织孙某某在内的班组进行施工,某某系提供劳务方,左某某系接受劳务的一方。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孙某某在施工工地步行通过搭建的安全通道时不慎滑倒,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案情,由左某某承担70%的责任,孙某某自己承担30%的责任。孙某某治疗的疾病,经鉴定与其步行摔倒行为并无因果关系,但其摔倒行为导致临床症状出现或者进一步加重,结合鉴定意见,外伤参与度法院酌定25%。

九龙建设承包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左某某进行施工,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在扣除九龙建设以及左某某垫付的费用后,法院依法判决左某某赔偿孙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9219.76元;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不服判决,孙某某曾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最终被驳回。信网记者 岳祥

[来源:信网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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