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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电梯受伤入院 管理单位建合机电和物业被判赔偿损失

2019-07-17 20:59:29
来源:信网
作者:岳祥
责任编辑:可可

信网7月17日讯 周某某在一次乘坐自家小区电梯的过程中,遇到了电梯突然失控的情况。在此次事故中,周某某受到惊吓并造成身体受伤入院救治。他认为,青岛建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建合公司)作为电梯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青岛市四方区中部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为四方区中部物业中心)作为电梯的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对自己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遂向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周某最终获赔7429.5元。

电梯失控坠入负三层

根据相关资料,信网了解到,2017年7月17日早上8点左右,周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滨海康城(文沁苑)3号楼16层乘坐电梯下行过程中,突然电梯失控坠入负三层。

周某某困在电梯内,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伤害。后采取紧急拨打小区物业电话、报警以及给家人打电话等多种自救方式得以摆脱困境,在家人的帮助下去医院看病住院观察治疗。

其伤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反映、头痛、恶心、身体多处受伤。周某某由于受到惊吓经青岛市第七人民医院鉴定为精神疾病四级伤残。

事发后周某某及家人多次与四方区中部物业中心进行交涉,物业中心予以搪塞,未能实际解决问题。他们认为,建合公司作为电梯的维修保养单位,应当与物业中心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述两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合计24945.17元。

建合公司:系电梯自动找平并非失控坠落

案件被受理后,建合公司在庭审过程中辩称,本案起因是小区临时整体断电,电梯断电后启动备用电源并自动找平。

自动找平时电梯的回落速度略慢于正常速度(该速度均在规定范围内),并非周某某所称的“电梯失控坠落”。同时电梯断电后自动找平是电梯生产厂家的出场设置,并非建合公司所能控制。

并且,小区断电是电力公司的问题,也不是建合公司的责任范畴。建合公司作为电梯的维护保养人,已经尽到维保义务,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来预防事故发生,本身没有过错。即使援引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周某某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建合公司的过错。

其次,周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精神伤残与本次事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建合公司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四方区中部物业中心则标称,电梯自动找平不是自己所能控制的,且小区用电量大是意外事件,不是自己的责任范围;周某某提交的营养费发票时间是2017年11月27日,事发时间为7月17日,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周某某也没有提交医嘱证明其需要营养;2017年6月22日,周某某曾因焦虑抑郁症在精神卫生中心就诊,所谓精神鉴定或者医疗在事故前就存在。

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作出精神残疾4级的残疾证的发证时间是2017年8月23日,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周某某因电梯事故受到惊吓导致精神问题,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周某提交的护理费收据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不能证明护工劳务报酬。

法院判决建合公司及物业赔偿损失

市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使用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四方区中部物业中心作为涉案电梯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建合公司作为涉案电梯的维修保养单位应对涉案电梯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必要的防范和管理,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现周某某在乘坐电梯时,电梯发生滑落事故,因此受到惊吓并造成身体受伤,被120送往医院救治,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建合公司和四方区中部物业中心因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比例,法院综合考虑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果,确认两被告的赔偿比例为60%。

随后,对周某某提出的医疗费等相关主张逐一进行了审理。并最终依法判决青岛建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市四方区中部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连带赔偿周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公司共计7429.5元。

因不服判决,周某某、建合公司、四方区中部物业中心均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最终被驳回。信网记者 岳祥

[来源:信网 编辑: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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