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一个未让行一个未减速 两车相撞酿事故
2019年12月11日21时30分许,王某驾驶鲁B牌照小型客车沿西海岸新区刘公岛路由西向北左转时,与付某驾驶的沿刘公岛路由东向西直行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
开发区交警大队在调查取证后认定,王某驾驶车辆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付某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四:行人过路口未走斑马线被车撞伤 也要承担事故责任
一名年轻男子步行过路口未走斑马线被小轿车撞伤。12月18日,经城阳交警部门认定车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行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12月8日17时许,城阳区44岁男子王某驾驶鲁B2CA57号小轿车沿王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银河路路口处时驶入逆向车道,与外地一名29岁男子王某由东向西未走斑马线步行过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王某受伤。
为此,车方王某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人王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王某德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信网记者 岳祥 通讯员 栾心龙 王雍修[来源:信网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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