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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天然皂粉 青岛得琪儿童用品被处罚

2020-01-02 20:56:06
来源:信网
作者:杨宇宣
责任编辑:亚麦

信网1月2日讯 近日,信网(0532-80889431)了解到,因所销售的天然皂粉质量不合格,青岛得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被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信网联系到该公司,工作人员称对此情况并不知情,会联系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回复,但截至发稿,信网未收到任何回复。

2019年6月20日,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销售的日化用品进行了抽样检查,在青岛崂山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对青岛得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然皂粉进行了抽检。2019年7月26日,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经抽样检测,总活性物项目不符合QB/T2387-2008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青岛得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承包青岛崂山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专柜经营所抽检批次的天然皂粉,承担商品质量法律责任,青岛得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销售者,为案件当事人。

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29日依法对青岛得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天然皂粉正式立案调查。调查认定的事实:现已查明,青岛得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青岛崂山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签订《专柜经营合同书》,从2019年5月29日起承包专柜经营抽检批次的天然皂粉,青岛得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销售该产品产生的法律责任。至案发时共进货24件,其中抽检2件,销售22件,销售单价11.5元/件,货值金额276元。售出24件产品,违法所得33.12元。

该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C《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B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最终,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罚:责令停止销售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信网联系到该公司,工作人员称对此情况并不知情,会联系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回复,但截至发稿,信网未收到任何回复。信网记者 杨宇宣

 

[来源:信网 编辑:亚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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