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7月4日讯 近日,信网(0532-80889431)了解到,因免疫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卫生主管部门备案,胶州市胶莱镇中心卫生院被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警告,信网联系到该卫生院,工作人员承认存在此情况,并表示目前已经整改完毕。
2020年6月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来到胶州市胶莱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日常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医院设立的免疫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卫生主管部门备案。该行为违反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执法人员对此进行调查。
经调查,该卫生院违反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年11月12日公布)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最终,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6月28日依法对其给予警告处罚。
信网联系到该卫生院,工作人员承认存在此情况,并表示目前卫生院已经对免疫实验室进行进行了备案。对于具体情况,工作人员称不太清楚。信网记者 杨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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